发布日期: | 2025.03.12 | 索引号: | 00062104-2-1403-2011-1075 |
发布机构: | 民 政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民政、扶贫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 |
邯郸市民政局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涉县人社局、财政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冀南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审计局: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兜牢兜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24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标准
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差异等因素,分三档制定我市农村低保执行标准:
第一类地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峰峰矿区、冀南新区、经开区、武安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710元/月(8520元/年);
第二类地区:曲周县、邱县、成安县、临漳县、磁县、涉县、鸡泽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690元/月(8280元/年);第三类地区:大名县、魏县、广平县、馆陶县、肥乡区、永年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670元/月(804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1.3倍执行。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
三、相关要求
(一)标准调整到位。本次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工作有序落实到位。
(二)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把握标准,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进一步提高低保政策落实的精准性。要切实做到动态管理,按规定调整在保对象救助金,并按调整后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三)资金保障到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低保资金需求,将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落实资金兜底责任。在优化支出结构、足额安排本级预算、强化资金统筹的同时,加强资金调度,增强资金有效供给,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保障困难群众救助政策落地落实
邯郸市民政局 邯郸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