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5.03.12 索引号: 00062104-2-1403-2011-1078
发布机构: 民 政 局 文号:
主题 词: 民政、扶贫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 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党群工作部:

为有效解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坚持政策衔接动态调整,进一步完善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确保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强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十四五”期间,逐步健全完善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转机制高效流畅、管理服务精准便民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到2035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熟定型,残疾人基本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

1.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不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困难程度进一步完善补贴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补贴对象范围,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

2.完善政策衔接规定。各地要细化和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具体衔接办法。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护理)补贴及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等情形,按照《实施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要求做好衔接。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予以特别照顾的部分(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地方文件继续发放补贴,但应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其本人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在家庭成员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请补贴。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的地方,应当进一步明确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办法。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与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办法。按照凭据报销或者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地方,要明确与其他服务补贴的衔接方法。

3.落实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的基础上,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能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生活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护理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二)严格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程序

1.优化补贴申请服务。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坚持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按《实施意见》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对新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乡镇(街道)要主动服务,在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有条件地方可探索简化申请材料,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等可通过权威途径获取的信息,可不再接收纸质申请材料。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对新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新领取残疾人证(含换发、补发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放政策告知书(附后),一次性告知残疾人申请补贴的条件和程序。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知晓政策但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后期变更意愿提出申请的,各地应按程序及时受理。

2.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村(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情况核实,不再进行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不超过3个工作日;县级残联组织复审不超过2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的补贴资金合格材料,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加强对补贴审核、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县级残联组织负责残疾人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及时更新推送残疾人证信息,协助做好补贴监管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每季度至少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人证信息,做好分析研判,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内容

1.严格发放方式管理。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各地应于每月25日前,发放当月补贴资金,不能按月发放的地区,要在当年12月底前向省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明确整改措施。各地要强化社会化发放管理,积极对接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等发放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补贴信息系统与银行对接,直接审核并发放到卡。补贴发放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公开内容、方法和期限等由各市自行确定,并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

2.明确补贴停发情形。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户籍迁出原申领地的;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拒绝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

4)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

5 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吸(贩)毒活动的;

6)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或注销的;

7)应当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3.规范补贴续发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停发后,当事人再次符合申领补贴条件时,可按照程序重新申请补贴,审定合格后自续发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

4.明确补贴补发情形。当月发放日期后至月底前递交申请且审定符合条件的,应于审定合格后次月补发补贴资金。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证登记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

5.合理设置过渡期。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6.建立定期复核机制。乡镇(街道)要依托村(社区)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季度月度复核制度。复核工作主要通过信息比对、入户或电话核查、主动申报等方式开展。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权威数据的,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纸质材料。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依据复核情况,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对辖区内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组织每季度至少复核一次,省、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组织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定期复核制度可与半年审核制度整合实施。

(四)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转型升级

1.提升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水平。各地要改进补贴申请审核流程,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及时录入补贴发放信息,逐步实现依托信息系统统一审核发放补贴。要加强数据核对,确保系统内发放数据、实际发放数据、规划财务系统统计数据相一致。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要及时将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证等数据更新情况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格认定,同时记录在案备查并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对系统内在线申请处理情况、护理补贴监测情况、“跨省通办”受理(处理)监测情况,各地要加强动态监管,市级民政部门每周、乡镇(街道办)窗口工作人员每天至少应查看一次系统内数据监测信息,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2.提升“跨省通办”业务办理服务水平。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36号)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办理)“跨省通办”申请。残疾人在异地申请补贴时,无法提供户籍所在地指定银行卡的,县、乡民政工作人员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帮助其远程办理。不能实现远程办理的,可由当事人签订承诺书(附后),承诺在指定时限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在此之前,可暂提交其指定亲属银行卡账号用于领取补贴资金。当事人应按照承诺约定,及时办理个人银行卡,并主动联系户籍地乡镇工作人员完成银行卡信息变更。

3.提升补贴发放动态管理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孤儿、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逐步解决因数据更新、共享不及时而影响补贴精准发放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信息系统中开设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生存验证等功能,提高补贴发放精准性。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衔接。残疾人证在有效期内,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6个月,应提前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

4.提升补贴办理便民利民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运用现代化技术,助力残疾人实现足不出户“掌上办”“指尖办”,为残疾人和各级工作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申请、办理、查询、统计服务。要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入户走访、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实现线上申请审批,通过上传证明材料、电子签章等方式实现补贴档案无纸化,同时注意做好申请材料留档备份工作。各地要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在运用智能技术创新优化服务的同时,为使用智能技术获取线上服务困难的残疾人保留熟悉的传统服务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定期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定期组织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培训,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组织实施工作。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样化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已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的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以及乡镇(街道)要加强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并及时协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办理补贴申请。

(三)提高保障能力。各地要统筹考虑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需要,为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补贴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随意截留、挪用。市、县(市、区)要落实本级政府支出责任,统筹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保证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各地要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统计制度,提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信息监测和动态管理能力。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做好补贴信息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补贴资格认定、规范补贴审核发放,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和发放补贴等情形发生。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等行为。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补贴工作绩效评价,及时吸收残疾人和其他群众的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要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