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5.03.12 | 索引号: | 00062104-2-1403-2011-1080 |
发布机构: | 民 政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民政、扶贫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 |
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行政审批局、团委、妇联、残联,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党群工作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推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应具有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包括: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病种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并在公安机关登记报案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规范认定程序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1),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⑴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2)
⑵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⑶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⑷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申请人应对以上提供资料承诺真实有效。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3)。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附件4)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⑴死亡的;
⑵年满18周岁的;
⑶被依法收养的;
⑷户籍迁出本省的;
⑸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⑹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突出保障重点
(一)落实监护责任。民政部门要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人登记确认工作,并指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抚养义务。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儿童,按照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并明确监护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儿童而拒不抚养的监护人,实施失信的联合惩戒。
(二)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按照补贴标准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各地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合理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发放补贴。中央、省财政将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予以适当补助,市、县在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当地符合保障条件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和保障标准,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已全额领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落实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对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纳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范围,分类落实参保缴费资助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重点加大建档立卡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四)落实教育资助救助。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先纳入国家资助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按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9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范围,全面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等教育资助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五)提升关爱服务水平。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临时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积极参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保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专业社会组织、青少年事务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引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统筹做好各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教育、医疗保障政策有效衔接,稳步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水平。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尽快落地生效。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监护责任落实、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共青团应当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应当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公安、司法、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
(三)加强监督管理。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有关部门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指导,并定期巡访和监督评估,特别加强对寄养家庭《家庭寄养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管。对于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的,按相关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同时,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以此《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
2.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证结论书(样本)
5.基本生活补贴使用监护协议书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共青团河北省委
河北省妇女联合会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 10月9日
附件1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
儿童福利机构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开户行:
银行账户: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入院日期 | 残疾类型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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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编号: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近期
免冠
照片 | ||||||||||
出生日期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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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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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现居住地住址 |
|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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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父母情况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状况 | ||||||||||||
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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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失踪 | |||||||||||||
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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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失踪 | |||||||||||||
孤儿身体状况 | 健康( )残疾( )患病() | 残疾类别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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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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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工学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 | |||||||||||||||
监护人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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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村(居)委员会儿童主任信息备案。
附件3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编号:
开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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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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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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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存折)持有人与儿童关系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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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承诺情况 | 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
签 名: 年 月 日 | |||||||
村(居)委员会 初核意见 |
经初核,所提交材料与本人家庭情况相符。
村(居)委员会盖章
初核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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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查验意见 | 经查验, (不)符合散居孤儿保障条件,建议(不)予以确认。
查验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查验日期: 年 月 日 | |||||||
县级民政部门 确认意见 | 经复核, (不)符合散居孤儿保障条件,(不)予以确认,
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复核人: 确认人: (单位盖章)
确认日期: 年 月 日 |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近期
免冠
照片 | |||||||||||
出生日期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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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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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现居住地住址 |
|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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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父母情况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状况 | 联系电话 | ||||||||||||
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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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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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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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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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身体状况 | 健康( )残疾( )患病( ) | 残疾类别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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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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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工学 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 | ||||||||||||||||
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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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村(居)委员会儿童福利主任信息备案。
附件4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证结论书
(样本)
XXX县(市、区)民政局:
我乡镇(街道)于xx月xx日——xx月xx日开展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证工作,截至xx年1月(7月),我乡镇(街道)登记在册的孤儿共有xx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有xx人。经认证,xx名孤儿,xx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符合认定条件继续享受相应保障待遇。
xx名孤儿和xx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退出保障。(具体人员信息附后)
认证人: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
基本生活补贴使用监护协议书
甲 方:______________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确保儿童健康成长,经协商, 民政局(甲方)与 (乙方)就儿童养育和基本生活补贴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儿童_________,性别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出生于_____年___月____日,属于_________(儿童类型)。经核实,儿童父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儿童父母情况),儿童由乙方抚养并对其享有监护权至年满18周岁为止。甲方按月向乙方发放基本生活补贴金_____ 元,由乙方代为管理(生活补贴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各项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2.甲方定期巡访监督,对儿童养育情况和基本生活补贴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对儿童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2.乙方在地方民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基本生活补贴,并用于儿童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基本生活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护和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基本生活补贴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追回;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新的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
四、附则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