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5.01.23 | 索引号: | 00062124-5-0404-2020-1052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成安县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省司法厅组织梳理修订了《河北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版)》。县司法局根据我县实际,梳理形成了《成安县行政裁决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版)》。
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抓紧梳理修订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注意做好政策和工作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挡”,影响群众和市场主体申请办理行政裁决事项。
联系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电话:7210235
附件:《成安县行政裁决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版)》
2025年1月23日
附件
成安县行政裁决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版)
序号 |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 实施 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条款及内容 | 法规 | 条款及内容 | 规章等程 序性规定 | 条款及内容 | |||||||||||
1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五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六条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 县财政局 | |||||||
2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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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县资规局具体负责,以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实施 | |||||||
3 | 草原权属争议处理 |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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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 县资规局具体负责,以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实施 | |||||||
4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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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注:《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 县资规局具体负责,以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实施 | |||||||
5 |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 发生水土流失纠纷的不同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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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水利局 | |||||||
6 |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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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七十四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7 | 水事纠纷裁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河道主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五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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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北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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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水利局 |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第十四条 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边界水利工程的有关各方因使用水利工程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各方共同的人民政府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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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水利局 | |||||
8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七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第三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理部门层级规定不一致,前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后者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 | 县农业农村、县资规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裁决权 |
9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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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第三十四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配备符合条件的裁决人员,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提供保障。 | 县行政审批局 |
10 |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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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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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场监管局 |
11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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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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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