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5.03.20 | 索引号: | E1213395-3-0404-2011-1314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现将市级本级抽检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邯郸市***有限公司***分公司。购进日期:2025年01月14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分公司购进的产品姜186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除抽检用2.5kg,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1“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不予处罚。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