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1.10 索引号: 00062100-X-0204-2011-1462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号: 成政办〔2025〕1号
主题 词: 其他 主题分类: 其他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成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4月8日印发的《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成政办〔2021〕11号)同时废止。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成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邯郸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成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等工作。

    (四)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成安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成安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成安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成安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办)负责与有关部门、乡(镇)及经开区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及经开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以及受灾乡(镇)及经开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市、县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6.按规定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委及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和救助情况。

    (三)灾情会商评估领导小组

       县防减救灾委设立灾情会商评估领导小组,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三、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防减救灾办和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预判分析,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五)向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六)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一)灾情信息报告

       1.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各乡(镇)及经开区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乡(镇)及经开区应及时向本级政府以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乡(镇)及经开区灾情报告后,要第一时间电话报市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处,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特殊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地震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县应急管理局要对受灾乡(镇)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6.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7.对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8.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局针对重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有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二)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政府需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融媒体中心和有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政府或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最高。

    (一)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5人(不含本数)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受灾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3.2万人以上;或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乡(镇)农业人口30%以上,或1万人以上;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县委报告。

       3.响应措施。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及经开区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及经开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乡(镇)及经开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及经开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受灾乡(镇)需求。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办报告。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定的灾情及时预拨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级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由县发改局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乡(镇),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物资的发放。县交通运输部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县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在受灾乡(镇)政府调度下,科学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成安中队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受灾乡(镇)秩序。县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乡(镇)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成安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乡(镇)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发改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三大运营商要组织做好受灾乡(镇)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生态环境局及时检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组织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媒体联络服务保障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部署要求,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发布。

    (13)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二)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含本数)以上,15人(含本数)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4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受灾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2.5万人以上,3.2万人以下;或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乡(镇)农业人口15%以上,30%以下,或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决定。

      3.响应措施。县防减救灾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受灾乡(镇)需求。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办报告。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级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由县发改局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乡(镇),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物资的发放。县交通运输部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县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在受灾乡(镇)党委(党工委)、政府调度下,科学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成安中队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受灾乡(镇)秩序。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成安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组织救灾募捐活动。

    (8)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媒体联络服务保障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政府、经开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发布。

    (10)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三)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5人(不含本数)以上、10 人以下(不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8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或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乡(镇)农业人口 10%以上,15%以下,或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经县防减救灾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报告。

       3.响应措施。县防减救灾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县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和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减救灾办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上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级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县发改局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乡(镇)。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物资的发放。县交通运输部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县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在受灾乡(镇)党委(党工委)、政府调度下,科学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成安中队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受灾乡(镇)秩序。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成安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组织救灾募捐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人(不含本数)以上、5人以下(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1万人以上,1.8万人以下;或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乡(镇)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灾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3.响应措施。县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减救灾办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组成联合工作组。

    (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上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定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县发改局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乡(镇)。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救灾物资的发放。县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县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武警成安中队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请求,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防减救灾办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欠发达地区,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六)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三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向有关乡(镇)通报,所涉及乡(镇)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七)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及时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3.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申请,商县财政局研究确定后,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资金申请,待救助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乡(镇)政府、经开区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综合巨灾保险、农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

       4.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涉灾部门评估鉴定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经县财政局研究确定后,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待补助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按规定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三)冬春救助

       1.受灾乡(镇)政府、经开区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抓好落实。

       2.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受灾乡(镇),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受灾乡(镇)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资金申请和评估需求,按相关政策规定下拨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5.受灾乡(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根据乡(镇)申请视情调拨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县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乡(镇)政府、经开区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3.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统筹分配中央、省级预拨、市级和县级安排的救灾资金,满足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改局及时组织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要。

       5.各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二)物资保障

       1.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设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库,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推动县、乡(镇)救灾物资前置,缩短物资运输时间,提高受灾群众自救互救能力。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乡(镇)两级政府应结合本地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河北省应急物资信息系统,按照省、市、县级部署安排,及时更新重要救灾物资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依托应急管理、发改、水利等部门代储库,提高物资调运和配送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4.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县三大运营商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乡(镇)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2.指导各乡(镇)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和救灾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灾情共享机制,及时共享数据。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须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县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县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乡(镇)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咨询工作。

       3.健全覆盖县、乡、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注册登记和培训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有条件的设立AB岗。

    (六)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使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科技保障

       1.完善提升县级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系统平台,汇聚涉灾部门行业管理系统数据资源,综合研判评估风险,为及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各类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推动各行业部门数据资源的汇交共享。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行业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动态更新,及时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3.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成安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八)宣传和培训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全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自救互救、保险等方面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乡(镇)政府、经开区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海浪、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3.本预案所称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在现有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转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4.本预案所称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损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二)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应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县级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国家、省、市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县、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县、乡(镇)动态完善预案。

       4.县防减救灾办协调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本预案由县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四)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成安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乡镇联系方式

 

附件

成安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乡镇联系方式

 

防减救灾委

成员单位

主管副职

联系方式

联络员

联系方式

资规局

 

13231057557

姜志军

13303084111

民政局

秦永明

13333002999

 

15188911099

统计局

王怀炜

15033035022

阎虎子

17732040840

住建局

李志刚

13930048888

李卫星

15100041111

城管局

曹志峰

13313001039

 

7259081

交通运输局

牛茂亮

17331055095

靳志科

19033021580

发改局

李书民

13803106294

王亚光

15832010372

财政局

赵清涛

13832070229

张书光

15081628175

水利局

宋金波

13785088509

田振强

13832094800

农业农村局

 

15832028889

卜学平

13395108955

卫健局

 

15231009888

张校华

13333009555

人武部

杨千超

17734108894

赵振乾

18931080177

红十字会

任晓科

15033880110

程彩霞

15933001739

移动成安分公司

 

18232092065

王国杰

13832094526

联通成安分公司

姜正宾

18603100035

王振科

18631000065

电信成安分公司

李少波

18903207812

刘海鹏

18931017296

气象局

陈啸天

18230213119

刘雪宁

16651695626

金融监管支局

倪正琦

13831060995

 

15233867656

医疗保障局

 

13333003969

孙朝辉

15031088980

市场监管局

薛现明

13630809966

鲍守军

13363055700

宣传部

陈海宾

18931012518

武成军

15100402223

网信办

 

18232062888

张帅佳

15369069753

公安局

 

15102648888

郝冠军

13223121616

融媒体中心

常虎涛

8605759

王红芳

13313301897

供销社

郭红军

13931096456

董瑞丰

13315080665

武警成安中队

王子豪

18840954896

 

15775968060

消防救援大队

 

18903205711

栗梦飞

15833301183

成安供电公司

霍云超

18831020908

李卫东

15324361638

科工局

李成民

13832046808

 

13383108585

社会工作部

李夏华

17717107805

冯振峰

15081767918

经济开发区

周振鹏

17752985877

刘天宇

15350504899

成安镇

和广信

18830000966

牛卫卫

15188827776

商城镇

 

18931018456

吕现民

13932014899

长巷乡

白志新

15100018081

 

19803006820

辛义乡

王俊江

15830072006

 

15544804848

北乡义镇

韩航涛

17532589720

马云龙

18603308209

李家疃镇

严义龙

13011551146

孙建飞

13082154009

漳河店镇

王子琨

18032412272

康雅茹

15128891577

道东堡镇

李晶晶

18031065684

张茗淇

18531098612

柏寺营乡

 

13832095428

唐凯邦

17736055531

       说  明:如有人员变更,请及时向成安县防减救灾办报备。

       联系人:杨利军      联系电话:15232886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