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5.05.28 | 索引号: | E1213395-3-0404-2011-1323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现将市级本级抽检发现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成安县商城镇***烟酒门市。购进日期:2025年02月18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门市购进的产品姜7.5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除抽检用2.5kg,剩余已全部销售完毕。该门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已对供货商成安县城镇***蔬菜门市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成安县商城镇***烟酒食品门市。购进日期:2025年02月18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门市购进的产品姜10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除抽检用2.5kg,剩余已全部销售完毕。该门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已对供货商成安县城镇***蔬菜门市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