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发布日期: 2025.05.28 索引号: E1213395-3-0404-2011-1323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主题 词: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现将市级本级抽检发现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成安县商城镇***烟酒门市。购进日期:2025年02月18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门市购进的产品姜7.5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除抽检用2.5kg,剩余已全部销售完毕。该门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已对供货商成安县城镇***蔬菜门市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成安县商城镇***烟酒食品门市。购进日期:2025年02月18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门市购进的产品姜10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除抽检用2.5kg,剩余已全部销售完毕。该门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已对供货商成安县城镇***蔬菜门市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