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8.04.18 | 索引号: | 00062146-4-0404-2011-1005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政务信息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邯郸市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减轻参保人员参保缴费负担
从办理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起,对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2016年8月1日按照贫困退出程序退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其他困难保障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不低于60%标准予以资助。
(二)住院待遇
1、住院起付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
2、住院报销比例:在参保地县内乡(镇)卫生院、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90%。
未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转往外地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3000元,其中转往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比例为40%,转往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比例为30%。
(三)门诊慢性病
1、普通慢性病(18种):普通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报销比例为75%。
普通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3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精神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病、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异免疫调节剂)。
2、重大慢性病(4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报销比例为90%。重大慢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
(四)生育保险待遇
1、将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由失业保险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参保人员退休后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缴费比例,按照《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4〕91号)有关规定执行。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标准为:顺产医保定额支付800元,剖腹产定额支付2500元。
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三、医疗救助政策
(一)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具有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年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的合规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按30%的比例救助,起付线为6000元,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三)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医疗救助资金按4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
四、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
对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算时在所在医院实现“一站式”直接结算;县域外非直报医院住院,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现“一站式”直接结算。
五、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规定住院条件的参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社保卡(或按当地医保就医规定的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办理住院手续,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
六、贫困人口退出不退政策
对 2016年8月1日按照贫困退出程序退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脱贫攻坚期内,仍继续享受医疗保障救助扶贫政策。
七、加强和改进贫困人口基层就医管理服务
1、适当放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降低诊断医疗机构门槛,可凭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记录、慢性病诊疗及购药记录予以认定。对患有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常见慢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2、放宽门诊慢性病申报数量。对患有多种门诊慢性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保障范围内的,凡达到认定标准有几种认定几种,不同门诊慢性病病种对应相应病种限额分别享受待遇。
3、增加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取药量。适当增加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门诊慢性病可选定的医疗机构个数,至少允许两家医疗机构作为个人门诊慢性病定点。延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门诊取药量至两个月量。
4、在乡镇卫生院住院住院期间,确因治疗必须,需要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费用,可以纳入下级住院费用,按照下级医疗机构级别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