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宗教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民族宗教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成安县民族宗教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也可在成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ca.hd.gov.cn)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公开指南》发放点(档案馆、图书馆)
一、成安县民族宗教信息全为主动公开
二、《成安县民族宗教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一)成安县宗教信息公开目录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 号 | 单 位 | 类 别 | 公开 内容 | 公开 形式 | 公开 时限 | 公开 范围 | 公开 程序 | 责任 部门 | 详细 信息 |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中的法规、规定、办法,以及对突发性事件、重大活动的处理结果和安排等。
2、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3、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4、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5、公开程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三、宗教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范围:宗教局向社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县政府网(ca.hd.gov.cn)上查阅《公开目录》也可以到档案馆、图书馆领取。
2、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公开和在各公共查阅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成。具体网址为cn.hd.gov.cn。信息查阅场所地点:档案馆和图书馆。(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3、公开时限:各类宗教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宗教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宗教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宗教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宗教事务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有所为路95号政府大楼306房间;邮政编码:670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联系电话:7289316 邮箱:seamany007@sohu.com。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宗教部门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宗教信息,应填写《宗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成安公开信息(ca.hd.gov.cn)网站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县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站发送即可。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宗教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宗教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宗教宗教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宗教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办理流程
1、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住处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是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是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是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是申请公开的宗教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宗教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宗教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宗教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住处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