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18.07.01 索引号: 00062116-5-0605-2011-1000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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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安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明细
  一、收费项目:耕地开垦费
  缴费主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个人
  缴费标准:10-15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收费项目:土地复垦费
  缴费主体:破坏耕地的单位、个人
  缴费标准:5-20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三、收费项目:土地闲置费
  缴费主体: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设的单位、个人造成土地闲置
  缴费标准:自批准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5-10元/平方米,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收取土地出让金5%-20%的土地闲置费
  收费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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