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业务所需材料、程序及时限

发布日期: 2019.08.05 索引号: 00062123-7-0801-2011-1000
发布机构: 公 安 局 文号:
主题 词: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安县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业务所需材料、程序及时限
 
一、出生申报户口登记
  (一)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户口簿和身份证;
3、 结婚证。
4、 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具有中国国籍要求在国内落户的,还须提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经公证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5、非婚生婴儿,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婚身份书面声明或公证书、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手续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申报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落户自愿原则。派出所在受理出生登记落户手续时,对《出生医学证明》有疑义的,及对父母未达法定婚龄、父母年龄50岁以上、非婚生婴儿报出生等特殊情况,专司社区民警(责任区民警)应调查核实,同时出具调查报告。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二、注销户口登记
(一)所需材料:
入伍注销户口登记
1、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2、军人身份证件、证明;
3、办事处(乡、镇)以上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
4、被军事院校录取,属于服现役的新生,凭入学通知书。
凭以上任意一种证明和当事人户口簿即可办理入伍注销户口。
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3、户主(家属)申请和居(村)委或单位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5、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6、专司社区民警(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情况证明。
以上任意一种证明即可办理死亡登记,注销其常住户口,同时收缴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公民经法院宣告失踪的,由利害关系人持宣告失踪判决书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派出所当场办理。
 
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变更姓氏,可变更为父母、养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姓氏,其它姓氏原则不予变更。
(一)姓名变更更正
《一》所需材料: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名字
1、监护人申请(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需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2、就读学校学籍登记表复印件(盖章);
3、专司社区民警(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4、户口簿和身份证;
以上材料证明内容均需与申请内容一致。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氏
1、监护人申请(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需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2、就读学校学籍登记表复印件(盖章);
3、父母同意变更协议书
(父母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4、专司社区民警(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5、户口簿和身份证;
以上材料证明内容均需与申请内容一致。
 
对于父母离婚,一方申请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氏的
1、监护人申请(父母离异再婚后,变更为继父(母)姓氏的,应提供继父(母)书面申请);
2、就读学校学籍登记表复印件(盖章);
3、生父母持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到派出所出具同意变更协议书;
4、专司社区民警(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5户口簿和身份证;
以上材料证明内容均需与申请内容一致。
 
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的子女姓氏的,除出具上述材料外,应依以下情形办理变更手续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成年人申请变更名字
1、本人书面申请;
2、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和档案履历表复印件(盖人事部门章);
3、农村或无业居民需出具乡(镇)或办事处证明;
4、专司社区民警(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5、户口簿和身份证;
以上材料证明内容均需与申请内容一致。
成年人申请变更姓氏
1、本人书面申请;
2、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和档案履历表复印件(盖人事部门章);
3、农村或无业居民需出具乡(镇)或办事处证明;
4、公证书;
5、专司社区民警(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6、户口簿和身份证;
以上材料证明内容均需与申请内容一致。
增加曾用名
1、个人申请(18周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
2、曾经使用过该曾用名的相关证件;
3、单位、学校、乡(镇)办事处相关证明;
4、专司社区民警(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5、户口簿;
以上材料证明内容均需与申请内容一致。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名字变更和增加曾用名由派出所受理并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姓氏变更由派出所受理,报县级户政部门审核,应当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出生日期更正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村(居)委会、就读学校及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申请人提供原始有效证件、档案资料;
4、派出所调查报告;
5、公示结果;
6、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户政科、市局户政处三级审核批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民族变更更正
《一》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18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
2、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民族的证明;
3、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由派出所受理,逐级上报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性别变更更正
《一》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18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
2、证明本人实际性别的原始证件;
3、居(村)委会证明;
4、在校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5、专司社区民警(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6、因实施变性手术需更改性别的人员需提供实施变性手术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7、户口簿和身份证;
以上材料证明内容均需与申请内容一致。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派出所受理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五)变更其它户口登记项目
1、所需材料:变更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居住地(所内移居)由本人或者户主提交单位证明、学历证书、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明。
2、办理程序及时限:派出所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