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公安局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2.01 索引号: 00062123-7-1001-2011-1002
发布机构: 公 安 局 文号:
主题 词: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安县公安局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不得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执法公示内容应当按照“谁制作谁公示”、“谁修改谁负责”的要求,确定警情处理、案件办理、涉案财物管理、法律文书、投诉反馈等执法信息公示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办公室是执法公示平台应用管理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警种部门开展执法公示平台应用管理,组织业务培训;

(二)对本地应用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开展检查考核;

(三)审核下一级公安机关对投诉的答复并予以反馈;

(四)对未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核实,对已公示的信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上传发布本机关制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七条 其他相关警种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执法公示平台应用管理工作:

接处警、执法办案部门负责具体警情案件公示信息的维护、发布,对群众咨询、投诉事项的办理,以及对条线执法公示工作的督导推动。

指挥中心负责本地治安形势信息的维护、发布,规范110派警警情类别的初步判断。

科技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平台硬件设备、内外网安全交换平台正常运转、数据推送、短信发送进行监控,制定有关异常情况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保证数据交换、推送及时准确。

纪检、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应公示未公示、违规公示、群众咨询投诉回复不及时、执法办案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进行督查,对属于纪检、警务督察部门主管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公示以下执法办案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行政案件受案、不予受理、终止调查、调解、结案、转刑事案件等情况和结果;

(三)对违法嫌疑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对违法嫌疑人及其家属只公示与该违法嫌疑人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案件公示的信息中,被侵害人、被害人、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应当隐去,姓名采用“姓+××”的方式替代。

第十条 下列执法办案信息不予公开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

(三)尚未归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四)未成年人的信息;

(五)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各办案所队应当指定民警为平台管理员,负责执法公示平台日常管理、网上巡查、统计研判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落实整改。

民警发现公示信息有错误、遗漏的,应当通过本单位执法公示平台管理员及时修改、撤回或重新进行公示。

群众认为公安机关发布信息不规范、不准确,向执法办案单位或者上级公安机关反映的,平台管理员应当及时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