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并行并联审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
现将《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并行并联审批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2018年8月20日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并行并联审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水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亦称互联审批)是指行政审批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行为。
第三条 并联审批制度实行依法审批、公开公正、规范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并联审批项目由各部门向县行政审局申报,经县政府审定并确定首办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由县行政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县行政审局并联审批实行"服务前移,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程序。
第六条 并联审批申请由县行政审局并联审批窗口(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咨询股)统一受理,登记,编号,转送部门,统一送达,全程监控。
第七条 申请人到县行政审局并联审批窗口提出并联审批申请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填写《并联审批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并联审批告知书》副本、申请人的申请书及材料转送首办部门,同时抄告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审批过程由并联审批窗口开展全程监控。
第八条 对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申请,并联审批窗口将已登记的申请书、相关材料、《并联审批告知书》副本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涉及前置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并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对非企业登记注册的申请,由并联审批窗口将已登记的申请书、相关材料、《并联审批告知书》副本转首办部门办理。申请人的申请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由首办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并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第九条 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下列内容:
属于本部门或本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前置许可审批所需的条件和相关材料、办结所需的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依法批准,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告首办部门和并联审批窗口。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在法定时限内报送。经审查属于不予许可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告首办部门和并联审批窗口。
相关部门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本部门或本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本申请不属于本系统管辖",并抄告首办部门和并联审批窗口。
对属本系统管辖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审批许可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本申请不需要审批许可",并抄告首办部门和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一条 首办部门向相关部门抄送《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的同时,对申请人的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审批后,首办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对因前置审批的颁证时间较长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一时无法颁证,但又符合行政审批的事项,许可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审批决定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首办部门可以办理审批。
第十三条 首办部门在发出《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3个工作日后,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未向首办部门反馈审批意见的,视为许可部门应当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首办部门召集相关部门集中审批、联合审批的,相关部门应提出意见并记录在案作为部门审批意见。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会议,又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五条 首办部门在相关部门同意核发许可后,应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将最终审批许可结果转告并联审批窗口和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并联审批窗口收到审批结果后,应当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到县政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领取审批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首办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在告知申请人 "本申请不属于本系统管辖"、"本申请不需要审批"、"本申请不予审批"和审批决定等时,应依法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上述意见不服的,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并联审批的监督
第十七条 县行政审局并联审批窗口对并联审批项目的具体审批程序进行全程监控,督促首办部门和相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联审批项目,并将各部门的办理情况上报政务中心。
第十八条 县行政审局对并联审批实行考核管理,按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对并联审批窗口及并联审批部门进行考核,建立抽查评议制度和群众监督评价机制。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并联审批工作的政纪监察,对不按本办法执行并联审批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较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行政审批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