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8.09.04 | 索引号: | 01288487-1-1703-2011-1001 |
发布机构: | 交警队 | 文号: | |
主题 词: | 政务信息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成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公(交)行罚决字〔2018〕045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镇***村**街**号*排*室,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县**镇***村**街**号*排*室。
现查明:2018年05月05日22时许,李**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无证驾驶一辆京G*****小型汽车行驶至成安县成峰线二环南头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信息核查、查获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李**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一般情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李**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一般情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罚款贰仟元整并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邯郸银行成安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成安县公安局送成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公安局或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安县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