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交警队年政府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19.01.21 索引号: 01288487-1-1201-2011-1001
发布机构: 交警队 文号:
主题 词: 组织机构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为更好地开展成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成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在成安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站(ca.hd.gov.cn)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公开指南》发放点办公室领取。
一、成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信息公开分类
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成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交通警察大队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二、公开内容
1、成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动公开的信息为:概况信息、机构职能信息、领导活动信息、计划总结信息、公文信息、政务动态信息、公告公示信息、财政信息及政府事项类信息。
2、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3、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4、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公开。
5、公开程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成安县商城镇办公室。
三、成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范围成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成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成安交通警察大队公众信息网站(ca.hd.gov.cn)上查阅《公开目录》,也可以到办公室领取。
2、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各公共查阅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ca.hd.gov.cn。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办公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3、公开时限。各类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地址:成安县东彭留西50米路北:成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05670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成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成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公开信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成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站发送即可。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成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成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现场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成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办理流程
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是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是属于不予公开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是不属于本单位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