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9.04.25 | 索引号: | 78571247-X-1502-2011-1014 |
发布机构: | 建 设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组织机构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成安县人民政府
成政字【2016】53号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
批 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确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已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5元/月/㎡(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含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
二、同意我县低收入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按照2元/月/㎡标准执行;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按4.5元/月/㎡标准执行。(人均保障面积15㎡,每户家庭保障面积50平方米,下同)。
三、同意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免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按4.5元/月/㎡标准执行。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含水、电、燃气、采暖、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请你局按照批复内容,严格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9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