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安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11 索引号: 00062100-X-0204-2011-1104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政字〔2021〕11号
公文种类: 成政字 效力状态: 有效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安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成安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2月6日第51次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成安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政字(2019)52号)《邯郸市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要求,为提高扶贫资产资本的质量效益,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扶贫资产资本是指各级各类扶贫专项资金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而形成的扶贫资产和扶贫资本的统称。

第三条  扶贫资产分为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到户类扶贫资产。

公益性扶贫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经营性扶贫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以及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到户类扶贫资产,是指通过扶贫专项资金补助,贫困户自身发展生产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四条  以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资本运行机制为指导思想,切实维护扶贫资产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和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第五条  坚持定向精准、依法依规、权责明晰、机制创新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  产权归属

第六条  扶贫资产资本的产权归属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施主体及投入资金构成确定相应扶贫资产资本的产权归属。

县级部门作为实施主体,扶贫专项资金独资建设形成的资产,产权一般归县政府所有。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将扶贫专项资金投入到龙头企业或专项资金独资建设所形成的资产资本,产权归辖区各村共有。

联村建设的产业项目,投入的扶贫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分别归各村所有。联户建设的产业项目,投入资金全部是扶贫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所在集体所有。

贫困户作为实施主体,由贫困户自主实施、经营形成的资产资本,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

第八条  在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户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享受扶贫政策的,其收益权可由村集体调整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收归村集体所有。脱贫攻坚期满,贫困户稳定达到脱贫条件的,除贫困户自主实施项目外,其收益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三章  各方主体的权利责任

第九条  产权归县政府的扶贫资产,取得的收益由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进行分配。

村集体共有的扶贫资产资本,取得的收益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拥有的产权比例定期分配。

扶贫资产资本产权归贫困户所有的,取得的收益归贫困户。

第十条  扶贫专项资金建设固定资产对外承租经营的,经营主体(含自然人)应当以竞争性方式取得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的经营权。

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依法按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务工人员,优先安排有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易致贫户家庭成员。

第十二条  经营协议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已签订的协议,经营期限延续超过脱贫攻坚期的,可根据国家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经营期限届满或经营主体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经营时,应当按照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返还扶贫资产资本。不能足额(等值)返还的,由经营主体其他合法财产补足。

第十四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由村集体统一管护。所需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收益、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贫资产资本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统计报告工作,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行使相应的扶贫资产资本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可组建并授权县级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平台来管理。

第四章  扶贫资产资本变化

第十六条  村集体的扶贫资产资本收益实行二次分配,要采取购买公益岗位、发展小型公益事业、开展生产奖补等办法,按照无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划分等次,采取相应的扶持方式、标准。

第十七条  村集体的扶贫资产资本收益使用方案,应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的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活动,由村集体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讨论时应当邀请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贫困户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的折旧、变卖、报废等处置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扶贫资产资本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引进资产管理公司或成立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组建县级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平台。

第二十二条  鼓励经营者或所有权人积极参加农产品价格损失险、自然灾害险等商业保险,切实防范扶贫资产资本严重损失(毁坏)及其收益减少的风险。

第五章  扶贫资产资本监管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经营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扶贫资本分别建立县级统计台账, 分年度登记造册。详细登记资产资本的名称、类别、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处置等情况,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

在县级台账基础上,细化建立乡村两级扶贫资产资本的统计台账。

第二十四条  对扶贫资产资本变动、收益分配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资本通过转让经营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聘请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资本相关情况应当按年度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扶贫资产资本受益调整、归属变更、数额增减等发生重大变化前,应当及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扶贫办负责指导全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财政、扶贫、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审计、金融监管、供销社等有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九条  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管理工作监督机制,依法严厉查处扶贫资产资本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成安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