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23 索引号: 00062100-X-0204-2011-1199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政办〔2022〕19号
公文种类: 成政办 效力状态: 有效

成政办〔2022〕19号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成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成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8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细则:

第一条  县乡村振兴局代表县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和资金牵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担负扶贫项目资产、资金的管护责任,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正常收益,资产不流失。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各乡镇、村要担负起监管责任。

第三条  县乡村振兴局要发挥好牵总统筹协调作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教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住建局、卫健局、文广旅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扶贫项目资产动态报告制度,项目资产有变动的要第一时间报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于每季度末汇总项目资产变动情况,年底前形成年度报告。

第五条  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扶贫项目和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各乡镇要如实全面按时间节点提供相关资料台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隐瞒、弄虚作假。

第六条  关于入股分红和扶贫项目资产租赁等经营性资产的收益率,应综合考虑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所属产业特点和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不低于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已签订合同的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原则上收益资金70%用于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户增收,30%用于扶贫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在确保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户收入增幅不低于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情况下,收益资金使用比例可自行调整,但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

第八条  收益资金分配按照有劳动能力、弱(半)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划分等次,有劳动能力和弱(半)劳动能力的,可安排合适的村级公益岗位、开展生产奖补、一次性交通补贴等方式;无劳动能力的加大资产收益分红和兜底保障力度,确保脱贫人口人均收入增幅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第九条  收益分配方案,应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在村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党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收益资金每年至少结算一次,结算后一个月内完成收益资金分配发放,并将发放情况报送乡村振兴局,每季度汇总报表,年底形成报告,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要按照时间节点和约定比例足额交纳收益资金,现金交付或转账到指定账户。对于收益资金未按时、未足额缴纳的,不能按标准拨付到户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小额信贷逾期未还的,县乡村振兴局、金融部门配合各乡镇做好催还工作,必要时将启动司法程序。

第十二条  所有收回的入股分红本金,继续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由县政府专题研究确定使用方案,乡村振兴局负责牵头落实。

第十三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细则执行落实情况广泛接受涉及部门督查、群众监督,解释工作由县乡村振兴局承担。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成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细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