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安县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01 索引号: 00062100-X-0204-2011-1211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政办〔2022〕33号
公文种类: 成政办 效力状态: 有效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安县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成安县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成安县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邯郸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用水计量、控制设施以及雨水综合利用、再生水回用等相关节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

第四条 城管、水利、建设、发改、工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

第六条 在建设项目前期研统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用水设施、设备等情况制定节水方案。节水方案应当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措施、节水效果、雨水调蓄设施用地,以及适用的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收率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配套建设、使用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商场、医院、公寓、综合性服务楼以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三千人的居住小区。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供水、节水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提出相关规划条件内容。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由行政审批局、发展改革局负责立项、审查。在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项目用水申请报水利局,水利局下达施工用水计划。建设单位办理自来水施工用水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水利局下达的《施工用水计划书》。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在施工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规范标准对节水分项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水利局要随时对建设工程进行节水器具、设施的建设跟踪检查,以确保节水项目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整改后重新提请施工图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进行验收,节水设施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水利、发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其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包括节水设施验收内容。节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水利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用水计划申请和竣工验收报告下达用水计划。供水单位凭水利局下达的用水计划正式装表供水。供水单位应及时向水利局提供施工和正式用水的企业(单位)信息和月度用水量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关于成安县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