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安县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10 索引号: 00062100-X-0204-2011-1213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政办〔2022〕35号
公文种类: 成政办 效力状态: 有效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安县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成安县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成安县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邯郸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的通知》(邯政办规〔2020〕5号),落实保障房配建政策,做好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参照《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邯政办字〔2016〕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和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和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因特殊原因导致配建面积不足的商品住房项目,委托政府代建或购买保障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建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核定。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按照政策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交纳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负责核定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位置。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交纳监督工作,并对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交纳标准按主城区每平方米建设成本(暂定3180元)加项目楼面地价计算。异地建设资金交纳标准由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结合当年工程建设成本按相关规定提供,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前向县住建部门提出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申请,经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二)县住建部门将县政府的批准文件函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项目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和楼面地价并函告县住建部门;

(四)县住建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复意见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的应配建保障房面积,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异地建设资金协议,报送县财政部门备案;

(五)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向县住建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县住建部门出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

(六)县行政审批部门对按照规定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之前应与县住建部门结算配建保障房面积的异地建设资金。

第九条  县住建部门应将收缴异地建设资金缴入县财政部门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所缴款项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资金相关文件规定管理,专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等。

第十条  办理保障性住房产权移交手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标准执行:

(一)由于公摊面积和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配建保障房总面积达不到规划审批要求,无法履行正常的验收交房手续的;

(二)因特殊原因导致配建面积不足,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情况说明的。

第十一条  县住建、行政审批部门在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时,应当对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未按规定交纳异地建设资金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发布后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

(二)本办法发布前未列入房地产遗留的房商品房开发项目;

(三)本办法发布前已列入房地产遗留问题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仍参照《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链接:成安县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