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5.09 索引号: 00062100-X-0204-2011-1465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政字〔2025〕18号
公文种类: 成政字 效力状态: 有效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调整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做好我县乡镇赋权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乡镇现有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调整,制定了《成安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成安县收回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将做好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厘清执法权限和职责边界

       各乡镇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成安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附带行使对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为解决职权交叉问题,防止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清单内处罚事项原则上严格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主城区内由县级有关执法部门行使相关执法权。对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或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案件,依然由县级执法部门行使。相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行业监管职责,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证据,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乡镇移交移送。同时,要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落实与乡镇的行政执法衔接、协助、协作等工作机制。

       二、严格履行执法职责

       各乡镇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严格执法程序,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限时公示行政执法结果。建立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县司法局要加强乡镇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业务培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切实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三、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成安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成安县收回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实施后,各乡镇对收回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再具有执法权,依法由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下放谁收回的原则,结合部门职权等文件规定行使上述职权。各乡镇在2025年1月1日前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执法队的管理,积极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做好交接工作。司法行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指导协调县级相关部门、乡镇完成处罚事项的调整工作,并将执法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下放各乡镇和收回县级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事项接住管好。

 

       附件:1.成安县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成安县收回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附件1

成安县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领域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15项)

1

城市管理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2

城市管理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洗、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3

城市管理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

城市管理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5

城市管理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6

城市管理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7

城市管理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8

文化旅游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 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9

文化旅游

对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11日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八条《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10

文化旅游

收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11

生态环境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 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12

生态环境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13

农业农村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14

民族事务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15

宗教事务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二、乡镇自有行政处罚事项(3项)

16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17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18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附件2

成安县收回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领域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一、直接下放事项共计收回(89)项

1

生态环境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2

生态环境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 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3

城市管理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20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4

城市管理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20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5

城市管理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6

城市管理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7

城市管理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 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 (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 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8

城市管理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9

城市管理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 号)第三十二条

10

城市管理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11

城市管理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12

城市管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条第三款(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 号)第四十一条

13

城市管理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7月29日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14

城市管理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15

城市管理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16

住建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17

住建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18

住建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19

住建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20

住建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21

文旅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 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O20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十六条

22

文旅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月27日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八条

23

文旅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4月7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24

文旅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修正)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25

文旅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5月1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 条例》(202011月29日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26

文旅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 73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7

农业农村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 二十条

28

农业农村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八条

29

农业农村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30

农业农村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4月7日修正)第五十六条

31

应急管理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32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33

应急管理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34

应急管理

“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35

应急管理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六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3月28日修订)第九十条

36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3月28日修正)第八十四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7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二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3月28日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38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3月28日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39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3月28日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40

应急管理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査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号)第二十六条

41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42

应急管理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43

应急管理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44

应急管理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 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45

交通运输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46

交通运输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47

交通运输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48

交通运输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49

交通运输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 593号)第五十六条

50

交通运输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 593号)第六十九条

51

人社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52

人社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53

人社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4

人社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55

人社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56

人社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57

商务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十条

58

水利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O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59

水利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60

水利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61

卫健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合作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62

卫健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 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63

卫健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款

64

自然资源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六十六条、《河北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65

林业林草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66

自然资源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四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67

自然资源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68

自然资源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69

自然资源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70

自然资源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71

自然资源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72

自然资源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73

自然资源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九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74

自然资源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75

自然资源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76

自然资源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77

自然资源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78

自然资源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79

自然资源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80

自然资源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81

自然资源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82

自然资源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83

自然资源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 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84

自然资源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 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85

自然资源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 一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 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86

自然资源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 二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 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87

自然资源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 三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 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88

自然资源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 四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89

自然资源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二、委托下放事项共计收回(8)项

90

宗教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91

宗教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92

宗教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93

宗教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94

宗教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95

宗教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96

宗教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97

交通运输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七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

 

 相关链接:关于《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调整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