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9.08.12 | 索 引 号 : | 00062117-3-0404-2011-1012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安县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邯政办字[2015]136号)、《成安县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实施主体是指县农牧局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抽查内容是指《成安县农牧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列抽查内容。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检查对象是指《成安县农牧局“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所列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执法检查人员是指《成安县农牧局“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所列执法人员。
上述“一单两库”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实施主体通过机选、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开展“双随机”抽查,应当遵循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实行抽查事项公开、抽查程序公开、抽查结果公开。
在采取机选、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五条 县农牧局政策宣传与法规处负责指导、督查实施主体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实施主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双随机”抽查工作。
实施主体在组织监督检查前应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局政策宣传与法规处备案。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上级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
(五)上级交办、督办案件;
(六)其他部门移交线索案件;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检查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双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九条 实施主体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
第十条 实施主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一年在3次以内。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对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实行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如果本级执法检查人员不足,可以从系统内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检查对象实地检查记录表。实地检查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
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主体应当对本次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抽查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依法查处情况、工作本身存在问题、下一步建议和意见等,并报局法制科备案。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抽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
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