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0.01.02 | 索 引 号 : | 01288487-1-1703-2011-1018 |
发布机构: | 交警队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公(交)行罚决字〔2019〕036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区**镇**村**组,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区**镇**村**组。
现查明:2019年08月30日08时许,王**驾驶一辆苏E*****小型汽车行驶至成安县邯大线与平安大街交叉口处时,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由违法人陈述和申辩、信息核查等材料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王**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般情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邯郸银行成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成安县公安局送成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公安局或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