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民政局 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补贴标准

发布日期: 2019.12.10 索 引 号 : 00062104-2-1403-2011-1005
发布机构: 民 政 局 文      号:
主 题  词: 政务信息 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

成安县民政局

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补贴标准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民政局当前实际,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补贴标准如下:

一、养老院建设补贴

补贴范围:1.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新建或利用自有房产改(扩)建和租赁形式开办的,在民政局备案后,且运营满一年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报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2.补贴条件:新建或利用自有房产改(扩)建的养老机构:(1) 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运营满一年且年检合格。(2)新(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床位数不少于10张,床位数按建筑面积每42平方米为一张床位计算。(租赁房屋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签订5年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且运营满1年)。3.补贴标准:一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建、购置的养老(含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8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二是对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改(扩)建补贴;三是属于租赁房屋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上述三类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对直管县分别补助75%、非直管县(市、区)补助50%。对10个深度贫困县、其他贫困县再增补25%和10%;

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1.补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由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建(含租赁)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2.补贴条件: (1)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咨询和应急服务等,且运营满一年的; (2)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73168 2016)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 2016)相关要求的。3.补贴标准:新建面积在750平米(含)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50-8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面积在750平米以下的,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属于租赁性质的,按新建补贴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一次性补贴4、补贴方式: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市、县(市、区)视情况可以一次性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也可以分年度兑付。

三、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护理)补贴

1.补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许可或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2.补贴条件: (1)连续运营满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2)年度内无重大安金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管理纠纷; (3)入住老年人具有本省行政区城内户籍,且满意率达到90%以上。3.补贴标准: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护理)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省级财政对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入住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占用的床位每月给予300元的运营(护理)补贴,对入住的自理老人占用床位,省级财政每月给予100元的运营补贴。

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补贴

1.补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由村委会组织新建、改扩建或多村合建的农村互助幸福院。重点支持小、散、远,居住分散,进行集中建设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2.补贴条件: (1)新(改)建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有室外活动场所。(2)设有日间照料室和床位、老年人活动室等。3.补贴标准:根据农村互助幸福院新建面积,省级财政给予20-8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属于改建性质的补贴标准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