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1.08.26 | 索 引 号 : | 00062146-4-1413-2021-1000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为有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省、市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通知要求,现将《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核发有关程序公布如下:
重点群体个体经营办理流程
(一)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县税务局申报纳税时直接享受政策优惠。
(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县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会同县税务局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证明
办理流程
(一)申报。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持下列材料向县劳动就业服务局递交申请:
1.《企业实体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申请表》。(附件1)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二)初审。县劳动就业服务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会同县税务局核查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在《企业实体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提交县人社局复审。
(三)复审。县人社局对企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在《企业实体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
(四)核发。县人社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以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享受政策企业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变更申请。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企业,以实际用工企业为认定对象。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企业)自主用工人员(非劳务代理人员)属于重点群体的按冀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重要提示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 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将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税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主要采取电子证号方式,重点群体人员可通过线上申请查询,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附 件
1.《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申请表》;
2.《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人员名册》。
附件下载邮箱:caxjyj001@163.com,密码:jyj123456。
政策咨询电话:
人社部门 7256032
税务部门 728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