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4.04.08 | 索 引 号 : | 01288557-1-1702-2023-1002 |
发布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排水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等其 他事项变更, 未及时向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变更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 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排 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 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 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2 |
对排水户未取得 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证向城镇 排水设施排放污 水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 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 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 合检查调查 |
3 |
对擅自在桥梁或 者路灯设施上设 置广告牌或者其 他挂浮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 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 列 行 为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 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 物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 合检查调查。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4 |
对紧急抢修埋设 在城市道路下的 管线未按照规定 补办批准手续的 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 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 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 批准手续的;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 合检查调查。 |
5 |
对在城市照明设 施上刻划、涂污 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 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 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 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 涂污;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 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 失 。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 合检查调查。 |
6 |
对擅自在城市照 明设施上张贴、 悬挂、设置宜传 品广告行为的处 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 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 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 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 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宜 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 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损 失 。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 合检查调查。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7 |
对餐厨废弃物产 生单位将餐厨废 弃物擅自交给与 其签订协议以外 的其他企业或者 个人的处罚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 法》第三十五条餐厨废弃物 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 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 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 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 证 照 。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 合检查调查. |
8 |
对不服从公共绿 地管理单位管理 的商业、服务摊 点的处罚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服 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 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 至十元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 合检查调查。 |
9 |
对擅自在城市道 路两侧和公共场 地摆设摊点,或 者未按批准的时 间、地点和范围 从事有关经营活 动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 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 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 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 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 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 卫 生 。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 合检查调查。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0 |
对占用道路、绿 地、公共场所等 从事车辆清洗、 维修经营活动的 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 事 车辆 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 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 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 。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 合检查调查。 |
11 |
对随地吐痰、便 溺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 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 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 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 五十元以下罚款. ……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 合检查调查。 |
12 |
对乱丢瓜果皮 核、纸屑、烟头、 口香糖、饮料罐、 塑料袋、食品包 装袋等废弃物行 为的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 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 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 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 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 五十元以下罚款. ……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 合检查调查。 |
13 |
对乱倒污水,乱 丢电池、荧光灯 管、电子显示屏 等有毒、有害物 品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 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 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 有害物品;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 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 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 合检查调查。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4 |
对焚烧树叶、垃 圾或者其他物品 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 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 物品;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 合检查调查。 |
15 |
对在街巷和居住 区从事商业性屠 宰家畜家禽和加 工肉类、水产品 等活动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 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 水产品等活动; .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 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 合检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