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11.20 | 索 引 号 : | 00062104-2-1403-2011-1060 |
发布机构: | 民 政 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民政、扶贫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 |
成安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工作指南
一、救助目的
为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特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工作。
二、救助内容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
三、救助对象
申请救助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60周岁以上老年人;
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③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
④自愿入住养老机构且满30日。
民政部、财政部调整救助对象范围后,按最新要求执行。
四、救助额度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五、救助程序
(一)能力评估
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向乡镇民政办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县民政局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已依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进行评估且申请救助时未超过12 个月、能力未发生变化的,评估结果有效,可不再重复进行能力评估。
(二)救助申请
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能力评估凭证,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三)资格审核
县乡对申请救助对象身份、年龄、身体状况、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四)告知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主动告知其本人或代理人以下事项并签署告知书:
(一)救助补助有关政策。
(二)若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
(三)违反有关规定需承担的责任。
六、救助方式
(一)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二)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也可申请救助,救助金从申请当月起算。
成安县民政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