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目录

发布日期: 2024.11.22 索 引 号 : 00062116-5-1702-2022-1002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其他 主题分类: 其他
212 对《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土地复垦条例》(2011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592 号)第三十七条
21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土地复垦条例》(2011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592 号)第三十八条
21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土地复垦条例》(2011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592 号)第三十九条
21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土地复垦条例》(2011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592 号)第四十条
216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土地复垦条例》(2011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592 号)第四十一条
21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土地复垦条例》(2011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592 号)第四十二条
218 对违反《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违反《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3 年 5 月 10 日省政府令第 2 号修订)第三十六条,《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2011 年 11 月 21 日省政府令第 11 号)第二十五条
219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 年7 月 24 日自然资源部令第 5 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220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 年7 月 24 日自然资源部令第 5 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221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 年7 月 24 日自然资源部令第 5 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222 对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 年 5月 25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87 号修正)第八十条
223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 年7 月 24 日自然资源部令第 5 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224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土地调查条例》(2018 年 3 月 19日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条例》(2011 年 3 月5 日国务院令第 592 号)第四十三条
225 对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主席令第 32 号修正)第七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 年 9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226 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主席令第 32 号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 7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743 号修订)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 年 9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 年 5 月 27 日省政府令第 7 号)第十九条
227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主席令第 29 号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 年 5 月 25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87 号修正)第八十一条
228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主席令第 29 号修正)第六十三条
229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主席令第 29 号修正)第六十六条
230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主席令第 29 号修正)第六十七条
231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主席令第 29 号修正)第六十二条
232 对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 年 9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修正)第五十八条
233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省规定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主席令第 32 号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 年 9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修正)第六十七条,《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 年 5 月 27 日省政府令第 7 号) 第十九条
234 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主席令第 32 号修正)第七十九条
235 对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主席令第 32 号修正)第八十条
236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732 号修订)第十七条
237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主席令第 32 号修正)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 7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743 号修订)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732 号修订)第十七条
238 对临时使用耕地期满一年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 7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743 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239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 7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743 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240 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主席令第 32 号修正)第三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732 号修订)第十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 年 9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修正)第六十四条
241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4 年 9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242 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4 年 9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243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4 年 9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244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 年 1 月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245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主席令第 29 号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246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 年 5 月 27 日省政府令第 7号)第二十条
247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罚: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主席令第 29 号修正)第六十一条
248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 年 1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第三十条
249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 年 1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第三十条
250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 11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251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 11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252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 11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253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 11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254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 11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四十六条
255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4 月 27 日主席令第 67 号修正)第五十一条
256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4 月 27 日主席令第 67 号修正)第五十五条
257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4 月 27 日主席令第 67 号修正)第五十二条
258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4 月 27 日主席令第 67 号修正)第五十三条
259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4 月 27 日主席令第 67 号修正)第五十四条
260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4 月 27 日主席令第 67 号修正)第五十八条
261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4 月 27 日主席令第 67 号修正)第六十一条
262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4 月 27 日主席令第 67 号修正)第六十五条
263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罚: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4 月 27 日主席令第 67 号修正)第五十六条
264 对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 年 7 月 24 日自然资源部令第 5 号修订)第三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 年 7 月 24 日自然资源部令第 5 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265 对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 年 7 月 24 日自然资源部令第 5 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266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年 8 月 29 日主席令第 36 号修正)第四十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 年 11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9 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267 对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年 8 月 29 日主席令第 36 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268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年 8 月 29 日主席令第 36 号修正)第四十四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 年 11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9 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269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罚: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 转让勘查许可证的;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勘查区域、勘查项目的;未按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的;勘查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封填探矿井、探矿孔,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 年 7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222 号修订)第十六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 年 11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9 号修正)第四十条
270 对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抵押以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谋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 年 11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9 号修正)第四十二条
271 对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期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 年 11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9 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272 对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 年 11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9 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273 对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 年 11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9 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74 对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 年 11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9 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275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 年 3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152 号)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年 8 月 29 日主席令第 36 号修正)第三十九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 年 11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9 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十七条
276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653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277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 6 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 6 个月的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二十九条,《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2010 年 7 月 30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7 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278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653号修订)第三十条
279 对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653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280 对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65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281 对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十八条
282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二十条
283 对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284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285 对违反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286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 年 7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222 号修订)第十四条
287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 年 7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222 号修订)第十五条
288 对采矿权人未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 年 7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222 号修订)第十六条
289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罚:未按照地质勘查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未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书擅自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 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出租、出借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未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的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2010 年 7 月 30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7 号修正)第四十条
290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2010 年 7 月 30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7 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29 日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年 8 月 29 日主席令第 36 号修正)四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91 对不办理勘查资格证或者勘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2010 年 7 月 30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7 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292 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2010 年 7 月 30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7 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293 对擅自转让探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2010 年 7 月 30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7 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94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 11 月 26日国务院令第 664 号)第四十八条
295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 11 月 26日国务院令第 664 号)第四十九条
296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 11 月 26日国务院令第 664 号)第五十条
297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 11 月 26日国务院令第 664 号)第五十一条
298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 11 月 26日国务院令第 664 号)第五十二条
299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 11 月 26日国务院令第 664 号)第五十三条
300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 11 月 26日国务院令第 664 号)第五十四条
301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 11 月 26日国务院令第 664 号)第五十五条
302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303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304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罚: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305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修订)第四十条
306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307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 11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四十一条
308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 11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四十二条
309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 11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四十三条
310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 11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四十五条
311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4 月 27 日主席令第 67 号修正)第六十二条
312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4 月 27 日主席令第 67 号修正)第六十三条
313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基础测绘条例》(2009 年 5 月 12日国务院令第 556 号)第三十二条
314 对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 年 1 月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2010 年 11 月 30 日省政府令第 10 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315 对出版社未经审核擅自编制公开出版的全省各类地图的;发行、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的;国界线或者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5 年 5 月 27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2 号)第三十五条
316 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行政强制 自然资源规划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 年 9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修正)第五十八条
317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强制 自然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主席令第 32 号修正)第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318 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 2‰的滞纳金 行政强制 自然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 年 7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222 号修订)第十四条
319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 39 号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320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 39 号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321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 39 号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 年 5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12 号)第六十九条
322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 39 号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323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 39 号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324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 39 号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325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 39 号修正)第七十七条
326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 39 号修正)第七十八条
327 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98号修订)第四十条
328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 39 号修正)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329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 39 号修正)第八十条
330 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9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31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9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332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主席令第 16 号修正)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333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 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主席令第 16 号修正)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334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 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主席令第 16 号修正)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 年 5 月 31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 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35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主席令第 16 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336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主席令第16 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337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 年 5 月 31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 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338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主席令第 16 号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339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主席令第 16 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340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主席令第 16 号修正)第五十三条
341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主席令第 16 号修正)第五十四条
342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主席令第 16 号修正)第五十五条
343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第四十条,《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 年5 月 31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 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344 对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 年 5 月 31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 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345 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鸟类,以及捕杀、买卖青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 年 5 月 31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 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346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 年 5 月 31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 号修订)第四十条
347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第七十二条
348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第七十三条
349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第七十五条
350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第七十六条
351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第七十七条
352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 年 3 月 29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 号)第四十六条
353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第七十九条
354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第八十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 年 3 月 29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 号)第四十五条
355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第八十一条
356 对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第八十二条
357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第八十三条
358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第八十四条
359 对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造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第八十五条
360 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或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第八十六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 年 1 月 25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26 号修订)第十六条
361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第八十七条
362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第八十八条
363 对违反《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21 号)第二十五条
364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 年 1 月 25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26 号修订)第十七条
365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主席令第 16 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366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主席令第 16 号修正)第四十条
367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主席令第 16 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368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 12 月 1日国务院令第 541 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369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 12 月 1日国务院令第 541 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370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 12 月 1日国务院令第 541 号修订)第五十条
371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 12 月 1日国务院令第 541 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372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 12 月 1日国务院令第 541 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373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 年 12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46 号)第二十二条,《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10 年 11 月 30 日省政府令第10 号修正)第十六条
374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375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错、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376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377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687 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378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687 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379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687 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380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687 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381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382 对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退耕还林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383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退耕还林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第六十条
384 对未经批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8 年 5 月 31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 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385 对在封育区放牧或者散放牲畜、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2014 年 9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386 对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未进行生态修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 年 9月 22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96 号) 第四十条
387 对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 年 9月 22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96 号) 第四十一条
388 对在湿地从事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 年 9月 22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96 号) 第四十二条
389 对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 年 9月 22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96号)第四十三条
390 对非法捡拾鸟卵、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 年 9月 22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96 号)第四十五条
391 对未按规定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 年 5 月 26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12 号)第五十九条
392 对违反规定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 年 5 月 26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12 号)第六十七条
393 对擅自移植、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 年 5 月 26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12 号)第六十八条
394 对毁损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 年 5 月 26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12 号)第七十一条
395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对古树名木采取擅自采伐、移植,剥皮、挖根、折枝的;悬挂重物或者借用树干为支撑物的;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4 年 12 月 12 日省政府令第 14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396 对未经批准的区域使用“风景名胜区”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 年9 月 22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98 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397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年4 月 29 日主席令第 81 号修订)第六十四条
398 对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年4 月 29 日主席令第 81 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399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年4 月 29 日主席令第 81 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400 对违反规定采挖植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年4 月 29 日主席令第 81 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401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年4 月 29 日主席令第 81 号修订)第六十八条
402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年4 月 29 日主席令第 81 号修订)第六十九条
403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造林(建园),以及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10 年 11 月 30 日省政府令第 10号修正)第十六条
404 对在森林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林地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未按规定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的森林防火设施,未做到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建设项目规划的森林防火设施未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完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2011 年 11月 21 日省政府令第 14 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405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植物检疫条例》(2017 年 10 月 7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 年 12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46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406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和草原 《植物检疫条例》(2017 年 10 月 7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 年 1 月 25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26 号修订)第三十条
407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行政强制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 39 号修正)第六十七条
408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拒不补种树木,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 39 号修正)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第四十一条,《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2014 年 9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修正)第二十二条,《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 年 5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12 号)第六十九条
409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11 月 4 日主席令第 35 号修正)
410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 行政强制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主席令第 16 号修正)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411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412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或者占用期满代为恢复 行政强制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年4 月 29 日主席令第 81 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413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行政强制 林业和草原 《植物检疫条例》(2017 年 10 月 7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第十八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 年 12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46 号)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414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行政强制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9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415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在封山育林区放牧或者散放牲畜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 行政强制 林业和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第四十五条,《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2014 年 9 月26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416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行政强制 林业和草原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 年12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46 号)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