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5.13 索 引 号 : E1213395-3-0404-2011-1243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市监市处〔2024〕088 号

当事人:成安县正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940家企业邯郸市汇康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详细名单附后)

经核查,当事人未依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报告。

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冀市监函〔2020〕487号)要求,2023年11月6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对社会予以公告,督促当事人在公示期内补报年度报告、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督促当事人如不再有继续经营意愿,长期停业未经营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023年11月6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根据公告截止2023年11月20日,成安县正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940家企业邯郸市汇康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未提交2011年度、2022年度报告,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冯晓卫、 靳丽影为办案人员,期间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邯郸税务局和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协查函,对当事人申报纳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申报纳税和连续六个月未有纳税记录,六个月未有缴纳社会保险记录。2023年11月21日至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实地核查,通过当事人登记地址和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年未申报纳税和连续六个月无纳税记录,六个月未有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已成立,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打印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名单;

2. 税务局出具证明;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4.实地核查记录表;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且不具有从轻、减轻、从重情形。

因无法直接送达,2023年12月12日,我局在成安县政务公开系统和我局政务公开栏公示《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做出听证要求,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吊销成安县正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940家企业邯郸市汇康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和要求,组成清算组,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同时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5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成安县正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940家企业邯郸市汇康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详细名单附后)

你单位于2024年5月13日 ,被我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成市监市处〔2024〕088号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你单位此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北省一体化信用平台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为尽快消除影响,请你单位对照下列条件,积极开展信用修复: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在线提交信用修复证明材料。具体操作方法按照网站首页右侧“信用修复”栏目中“流程指引”要求,也可拨打成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修复咨询电话0310-7260229。修复申请审核通过后,该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按程序终止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公章)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