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6.20 索 引 号 : 69920902-6-1702-2023-1017
发布机构: 商城镇 文      号:
主 题  词: 其他 主题分类: 其他

商城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城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依法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监察、信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适用于本制度。

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证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并且已经受理的,不再依照本制度投诉举报。

第三条  投诉处理问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1、镇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镇执法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4、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违法违规的;

5、其他违法违规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商城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登记受理、调查取证和处理公布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保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地址:商城镇人民政府

举报电话:0310-7395882

第七条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投诉举报处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调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案情重大,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接受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受理机构及其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