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安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24.06.25 索 引 号 : 78255407-4-0307-2023-1002
发布机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成安县分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其他 主题分类: 其他

 2024成安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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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省控区县空气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县级涉及省控站2个。

(二)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

(三)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四)工作方式

省控区县空气质量监测为省级监测事权,由省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相关监测工作,邯郸监测中心按照省中心要求负责开展日常巡检和数据审核等工作。

县级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须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五)数据报送

实时监测数据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自动上传至总站数据平台。

(六)评价方法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含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开展监测数据评价工作。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和《关于按月报送空气质量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材料的通知》(冀环监测〔2019〕24号)开展受沙尘影响天气审核及扣除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总站气字〔2018〕001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二、市控乡镇空气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县级涉及市控乡镇环境空气监测自动站9个

(二)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CO、O3、PM2.5等。

(三)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四)工作方式

市控乡镇空气质量监测为市级监测事权,由市监控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数据审核工作,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成安县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相关监测工作。

县级负责开展站房用地、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省中心及邯郸监测中心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运行质量监督。

(五)数据报送

实时监测数据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自动上传至省中心数据平台。市监控中心于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监测数据二级审核工作,于每月2日前完成上月监测数据二级审核工作,其他要求另行通知。

(六)评价方法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含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开展监测数据评价工作。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和《关于按月报送空气质量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材料的通知》(冀环监测〔2019〕24号)开展受沙尘影响天气审核及扣除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省级以上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县级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二)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CO、O3、PM2.5、气象五参数。

(三)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四)工作方式

省级以上开发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为市级监测事权,由各相关分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相关监测工作。

县级负责开展站房用地、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五)数据报送

实时监测数据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自动上传至总站数据平台。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监测数据审核工作,其他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部分 水环境质量监测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监测范围

县级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个

(二)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湖库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取水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 域特征污染物和新污染物监测。

2.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3.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的39项常规项目,并统计当月取水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和新污染物监测。

4.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93项指标

(三)监测频次及时间

1.常规监测。县级饮用水源地: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1次,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必须加密采样监测(监测频次根据考核要求及时调整)。

2.水质全分析。2024年(双年数)6-7月份县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

(四)工作方式

县级饮用水源地由市监控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监测工作,各相关分局按照市监控中心要求负责开展监测。

(五)数据报送

1.报送方式

分局按照市监控中心相关要求按时报送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按照三级审核程序,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后加盖CMA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市监控中心汇总后,按时通过上报系统将监测数据报送省中心,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的格式填报。数据和说明报送电子版的同时,将纸质版数据报告邮寄至省中心。

2.上报时间

县级饮用水源地常规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县级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及评价报告由成安监测中心分别于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前报送省中心;县级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半年数据及评价报告由各相关分局分别于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报送市监控中心。

(六)数据填报格式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参照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五、市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省级考核断面西南庄断面

(二)监测项目

1.“9”基本指标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湖库点位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

2.“X”特征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9项基本指标外,上一年及当年断面超过Ⅲ类标准限值的指标;若断面考核目标为Ⅰ或Ⅱ类,则为超过Ⅰ或Ⅱ类标准限值的指标。特征指标根据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三)监测时间

1.9项基本指标

建有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国控断面,开展实时、自动监测;未建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国控断面,每月开展1次手工监测。

2.“X”项特征指标

每月开展1次手工监测。每季度首月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全指标监测(粪大肠菌群除外),第2个月和第3个月开展“9+X”监测

)工作方式

 县级监测中心负责开展省级考核断面监测工作。

(五)数据报送

省级地表水达标通报排名断面

相关分局于每月18日前上报当月监测数据报送监控中心,同时附采样现场照片(含经纬度信息),断流断面照片应反映现场断流情况。

(六)评价方法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第三部分   生态监测

、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县10个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以下简称万人千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二)监测项目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7项常规项目。各相关县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三)监测频次

每半年采样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全年2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四)工作方式

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由市监控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相关监测工作。成安分局按照市监控中心要求负责开展监测。

(五)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优先选择标准推荐方法并满足Ⅰ类水检出要求的监测方法开展监测。

分局分别于52510月25日前将本辖区监测数据报送市监控中心,报告(盖章扫描件和电子件)审核后同步报送市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声环境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县级以上城市。

(二)监测项目

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三)监测时间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规定。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全年开展1次昼间和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全年开展1次昼间和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并报送20分钟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每小时测量60分钟。

(四)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由市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相关监测工作。市监控中心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噪声监测工作,各相关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噪声监测工作。

市监控中心对全市所有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与本级监测数据共同通过噪声评价与管理系统平台报送省中心。各县(市、区)应尽快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未能开展的须说明进展情况。

(五)数据报送

报送内容包括审核后的监测数据和声环境质量报告(盖章扫描件和电子件),声环境质量报告中应包含数据分析和未按要求开展监测县(市、区)的说明。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分局于1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监测数据和年度声环境质量报告(盖章扫描件和电子件)报送市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

2.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各分局分别于2月10日、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季度监测数据和季度声环境质量报告(盖章扫描件和电子件)报送市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由省中心组织开展全省声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核查工作。

监测点位如有变动,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上报数据前,区域和道路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前向市局(市监控中心)提出申请,依次经市局、省厅审批后在总站备案,总站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要求更新声环境监测数据库中点位信息。为了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只允许进行一次点位调整。

、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信息更新与填报

(一)报送范围

市监控中心、各分局。

报送方式

省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市监控中心、各分局,通过“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登记系统”,按照2023年填报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填报。

登记系统网址:https://public.cnemc.cn:8888/

(三)报送时间

分局于4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数据填报,市监控中心于4月30日前完成市级数据填报并完成全市数据审核

 

 

第四部分 污染源监测

、污染源执法监测

(一)监测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相关堆场、尾矿库、养殖场,电力、水泥重点企业等;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邯郸市……》等要求,需要定期对周边土壤环境开展执法监测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纳入全省、全市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工作的重点企业。

(二)监测项目

按照执行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以及管理、执法和创A工作需求等确定监测项目。

(三)监测频次

分局根据生态环境管理、执法需求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纳入全省、全市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工作的重点企业全年至少监测1次(需要开展复核监测的企业监测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方式

分局根据年度计划及执法需求,按照“测管协同”的原则组织开展执法监测工作。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的规定做好协同配合。执法人员负责将采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要求排污单位当事人确认,环境监测人员负责采集样品,填写采样记录,开展现场测试工作。

(五)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完成执法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总站数据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管理系统)将监测数据报送总站,并将执法监测结果报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

2.分局于每季度第一月的1日前将上季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数据报送市监控中心并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件报送市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将本季度执法监测结果报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

3.分局于每季度第一月的1日前将上季度本辖区污染源执法监测总结报告(扫描盖章件和电子件)报送市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

4.分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辖区执法监测开展情况及有关经验进行总结,形成本辖区年度污染源执法监测总结报告(扫描盖章件和电子件)报送市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污染源执法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要严格依据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入河排污口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县2个入河排污口。

(二)监测项目

pH、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共5项。监测结果依据省厅批复的执行标准进行评价。

(三)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1次,每次监测1天,每天取样1次。监测采样时间应选择在前三天无降水日,避免受降水和河水顶托影响。

(四)工作方式

入河排污口监测为市级监测事权,由市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相关监测工作。市监控中心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各相关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

(五)数据报送

分局于每月16日前将本辖区当月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及监测总结报告(盖章扫描件及电子件)报送市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十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一)检查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技术规程》(总站源字〔2022〕268号)要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信息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自行监测开展的规范性和全面性,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三)检查要求

1.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全县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

2.污染源在线设备比对监测

各县(市、区)全年原则上开展不少于10个废气或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比对监测工作监测点位应涵盖本辖区废气和废水排污单位,全年抽测比例不低于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10%,比对项目根据污染源排放特征和管理需求自定。比对监测工作原则上必须由各相关分局独立完成,丛台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比对监测工作由监控中心指定的生态环境系统监测机构完成。

(四)工作方式

市监控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全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的检查工作,各分局按照市监控中心要求,遵循“谁发证、谁监管”原则,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要与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相结合,加强监测、执法联动,将在线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纳入监测和执法事项。

(五)结果共享与报送

各分局对所有检查结果及时与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和执法部门共享,对于情节严重的,推动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进行处罚,并随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监控中心

分局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半年和年度检查报告(盖章扫描件和电子件)报送市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