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 2024.07.03 索 引 号 : 78571247-X-0103-2011-1007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成安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及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成安县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住房城乡建设工、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产管理、城乡建设、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省、市规定和要求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

(三)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监督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量计价。负责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做好全县房产交易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和运行分析。

(五)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业、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等行业管理,拟订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贯彻落实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负责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编制县级城市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综合协调城市更新工作。负责谋划、编制县本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编制县本级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管理。负责指导推进县城建设工作。

(八)负责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拟订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负责实施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九)指导村镇建设。贯彻落实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做好县城建设、城镇生态建设及绿化、公园绿地、城镇公厕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全县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行业的专项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督导县中心城区范围内“五包责任制”的落实。

(十二)负责统筹全县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中小型建设资金的计划编制、使用和管理。参与编制市政公用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牵头拟定全县环卫经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依照有关规定标准负责对全县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城市管理相关方面费用的征收工作;负责组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考核结果的运用;组织、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处理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县城市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督导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的城市燃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相关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管理;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行业监管。指导组织雨、污水官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参与城市防汛工作。负责组织公益园林及道路绿化、美化的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负责社会绿化管理,对门前、园林小区、单位附属绿地等绿化设施进行统一规划,指导、监督绿化设计、施工工作。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桥涵、道路照明设施及亮化的设计、建设、维护、维修及管理;参与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牵头负责停车场建设工作,负责道路红线以外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参与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市容市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牵头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夜景亮化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指导协调县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清运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无公害处理和消纳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三清一管”工作和卫生责任单位的达标管理和检查验收;协调做好环卫机械设备配置的计划编制和产权管理;负责环卫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全县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负责燃气加气站的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维修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经营权的申报工作。参与全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工作;负责协调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十七)负责城镇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指导和督导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及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

(十九)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二十)配合有关部门督导全县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十一)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办公、对外联络和政务接待;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信访、文印、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对外宣传和信息报道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全局会议组织与协调,起草局重要文件,综合协调全局业务工作。研究分析住房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综合调研,提出行业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提案,承担有关行政应诉和有关信访稳定工作。牵头组织推进行业改革。指导和管理档案工作,负责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应用。组织城市(县城)建设年度统计。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住建领域各类资金申报争取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进行审计。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二)建筑业管理股

贯彻落实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政策,指导建筑业发展改革。组织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建筑业、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配合有关部门督导全县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全县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指导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标准的应用。监督管理全县勘察设计行业各类注册人员的执业行为。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监督指导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的落实。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主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做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实施工作。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实施工作。做好危险房屋的鉴定和治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建筑生态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协调督导、数据统计。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应用和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及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重大科技课题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认定转化推广应用。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推广装配式建筑建设。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各类人员培训。

(三)房地产管理股

贯彻城镇住房保障政策、配套办法并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落实上级有关住宅产业化方面的政策。组织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安全使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牵头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推动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检查指导。贯彻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推进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估价与经济机构管理。指导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落实房地产开发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负责拟订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政策。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管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实施单位。负责研究拟订物业管理的相关文件,并宣传贯彻。负责物业行业管理工作,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四)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股

负责贯彻执行城乡建设、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全县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综合协调城市更新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协调编制城市建设行业的中长期计划,协调拟订城市建设资金的有关政策,编制城市维护费使用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谋划、编制县本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编制县本级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管理。负责县本级城建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市政公用、城市照明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中小型建设资金的计划编制、使用和管理。参与编制市政公用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拟定全县环卫经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依照有关规定标准负责对全县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城市管理相关方面费用的征收工作;负责组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考核结果的运用;组织、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处理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负责园林县城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承办人居环境奖的组织评选。

负责全县的城市燃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相关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管理;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行业监管。负责组织雨、污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参与城市防汛工作。负责组织公益园林及道路绿化、美化的规划、建设;负责社会绿化管理,对门前、园林小区、单位附属绿地等绿化设施进行统一规划,指导、监督绿化设计、施工工作。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桥涵、道路照明设施及亮化的设计、建设、维护、维修及管理;参与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牵头负责停车场建设工作、对停车场收费进行专项清理,负责道路红线以外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参与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负责全县市容市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负责全县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和户外广告、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设置等市容市貌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牵头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动车洗车场和夜景亮化的监督管理。

负责指导协调县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清运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无公害处理和消纳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三清一管”工作和卫生责任单位的达标管理和检查验收;负责环卫机械设备配置的计划编制和产权管理;负责环卫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协调全县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及管理;负责燃气加气站的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维修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经营权的申报工作。参与全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工作;负责协调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五)村镇建设管理股

贯彻落实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负责村镇建设补助经费计划的编制并督导落实。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镇古树古木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成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成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