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4.09.14 | 索 引 号 : | 78255407-4-1703-2021-1029 |
发布机构: |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成安县分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组织机构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决字〔2024〕09-034号
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山西省太谷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用机动车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将《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邯环罚听告字〔2024〕09-034号,送达至你单位,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提出异议。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五千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