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4.09.23 | 索 引 号 : | 40304128-8-1703-2022-1021 |
发布机构: | 交通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处罚结果 | 决定(通知)日期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关 |
冀0424交罚罚决字(2024)20号 | 闫xx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予以警告,处罚款叁仟元整 | 2024年09月23日 | 行政处罚 | 成安县交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