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4.11.15 | 索 引 号 : | E1213395-3-0404-2011-1298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现将市级食用农产品抽检发现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大葱”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成安县城镇***食品超市。购进日期:2024年09月03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超市购进的产品大葱4.75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除抽检用3.172kg,剩余1.578kg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冀市监规(2024)3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65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部门。
二、1批次“长豆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长豆角。被抽样单位:成安县城镇***食品超市。购进日期:2024年09月03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超市购进的产品长豆角4.35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除抽检用3.080kg,剩余1.27kg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冀市监规(2024)3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65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