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4.12.31 | 索 引 号 : | 00062160-8-1702-2024-1014 |
发布机构: | 李家疃镇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二)绿色发展,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三)全面负责,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
(四)立法先行,加强法治建设。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
(一)环境卫生保洁
1.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保洁制度,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整洁。
2. 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保洁进行监督和管理。
3.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二)建筑垃圾处置
1.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处置制度,保障建筑垃圾安全处置。
2. 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3.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及时、安全地处置,不得乱倒、乱扔。
(三)违法建筑物的拆除
1.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违法建筑物拆除制度,保障城市道路畅通。
2. 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物的拆除进行监督管理。
3.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违法建筑物拆除工作。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最新版:守护美丽城市,共创美好家园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保洁制度的。
2. 未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的。
3. 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
4. 擅自拆除违法建筑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处置制度的。
2. 未按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改的。
3. 未按规定对违法建筑物的拆除进行组织实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的。
2. 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改变建筑垃圾处置方式的。
3. 擅自拆除违法建筑物的。
4. 拒绝、阻碍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