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 | 2025.12.18 | 索 引 号 : | 00062146-4-0404-2011-1095 |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
| 主 题 词: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组织人事局,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25〕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安市区域内的全日制劳动者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8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4元;
(二)永年区、峰峰矿区、冀南新区、涉县、大名县、魏县区域内的全日制劳动者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3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
(三)肥乡区、成安县、临漳县、磁县、广平县、馆陶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区域内的全日制劳动者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8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
执行时间、适用范围等均按照省《通知》文件执行。
二、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到实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