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18.04.18 索 引 号 : 00062146-4-0404-2011-1004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主 题  词: 政务信息 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

邯郸市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优惠政策

一、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贫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有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具体讲,我省社会保险扶贫要实现贫困人员参保率100%,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率100%

二、社会保险扶贫对象包括哪些?

具有本地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和未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其中,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扶贫部门确定的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人员。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有过贫困人员身份经历的参保人,均应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当地扶贫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以当地民政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三、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

在减轻贫困人员缴费负担方面:一是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目前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是如遇我省提高最低缴费档次,贫困人员仍保留100元档次缴费;三是对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本人申请,当地经办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每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以上优惠政策到2020年前有效。

在完善待遇调整机制方面: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在政策衔接方面:“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