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8.08.20 | 索 引 号 : | 01288487-1-1703-2011-1011 |
发布机构: | 交警队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公(交)行罚决字〔2018〕039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 **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乡 **村***排*室,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排*室。
现查明:2018年08月20日11时许, 在成安县曹前线与新南环交叉口处,李**无证驾驶一辆牌照号为冀DNN94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信息核查、等材料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元整,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邯郸银行成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成安县公安局送成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公安局或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安县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