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51项)

    权责类型: 权责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验收合格的制发送达验收意见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验收意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验收意见书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验收意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验收意见书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出具验收意见书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消防验收、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合格或者审查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审查合格的制发送达审查意见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审查意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审查意见书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审查意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查意见书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出具审查意见书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五十二条、五十四条、五十七至五十九条【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第四十八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至七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 (二)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四)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五)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六)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七)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任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三)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 (四)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 (五)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 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越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部门法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和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或伪造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和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许可、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予以废止。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工作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部门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通过。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程质量监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规定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法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改,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次修改,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第三次修改。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法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建筑师、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师、房地产估价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行政法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补建防空地下室,对人防工程或实施造成破坏、损坏等违法行为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 根据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 根据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产生活供给和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的权利;都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参加群众防空专业队的义务。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或者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新建人民防空设施质量优良的; (二)管理、维护、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的; (三)在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指导原则,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检查 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法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及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与财政部联合签署发布,共六章四十四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执法是否规范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规章】《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在2003.11.28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状况,适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各级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可以根据本部门内设机构或者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超越资质等级证书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规章】《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2004.05.15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和管理,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越级承揽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规模不予限制;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五万平方米; (四)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证书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9日。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资质条件: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6.经营业绩情况。 (二)市场行为: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行为;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4.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7.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资质条件: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6.经营业绩情况。 (二)市场行为: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行为;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4.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7.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检查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检查 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招标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履约评价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履约评价得分,对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得分低于7分(含)时,向其发出书面告诫,或者组织召开约谈会议; (二)得分低于5分(含)时,在前款基础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三)得分低于3分(含)时,在前两款基础上,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和履约评价管理系统平台公布其不规范行为信息,同时向社会发出风险提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检查 “两清欠”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分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检查 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检查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检查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检查 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检查 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是否合格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 采购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采购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租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第二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检查 建筑工程材料使用前是否进行检测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前应当查验有关证照,并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二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检查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既有民用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二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九条建筑工程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动建筑工程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满足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绿色、节能等指标的要求; (四)体现本省自然条件、气候特征、资源禀赋、地域文化、民俗习惯等要求; (五)符合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技术成果转化运用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建筑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标准; (二)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三)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四)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五)其他涉及标准实施的情况。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建筑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标准; (二)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三)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四)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五)其他涉及标准实施的情况。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建筑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标准; (二)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三)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四)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五)其他涉及标准实施的情况。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检查 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建筑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标准; (二)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三)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四)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五)其他涉及标准实施的情况。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检查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有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能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应当制定相应的平战转换方案和措施。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检查 新建民用建筑是否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城市重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重点防护目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重点防护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检查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第39、43、44条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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