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成安县财政局(共33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处罚 | 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处罚 | 违反会计法行为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处罚 | 违反预算法行为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违反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等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处罚 | 对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处罚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他人财物、泄露秘密、不依法回避、擅离职守、非正常的倾向性及未按规定进行评审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等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等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等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等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彩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三十九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 (二)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开奖兑奖的; (三)将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或者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查阅、变更、删除彩票销售数据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六)未经批准销毁彩票的; (七)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财政局 |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 (六)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 (七)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需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对许可信息及时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 | 行政裁决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5号)第六条 | 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28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非税收入政策落实的检查 | 成安县财政局 |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8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年度稽查,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9 | 行政检查 | 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 成安县财政局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0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1 | 行政检查 | 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一条: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2 | 行政检查 | 对资产评估行业的检查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一条: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二)办理备案情况;(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检查,必要时,有关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第四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财政部汇报,重点检查资产评估协会履行以下职责情况:(一)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制定、修改情况;(二)指导会员落实准则情况;(三)检查会员执业质量情况;(四)开展会员继续教育、信用档案、风险防范等情况;(五)机构会员年度信息管理情况。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3 | 行政检查 |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检查 | 成安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第四十五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四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督检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或者调查。财政部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第五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