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成安县公安局(共150项)

    权责类型: 权责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45号;条款号:第十七条;条款内容: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出具购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行为的监督检查,对非法购买行为依法予以查处。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66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2:法律法规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66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66号;条款号:第二十六条;条款内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2:法律法规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66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焰火燃放许可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2:法律法规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依据文号:公治〔2017〕529号;条款号:第2条;条款内容:第2条;2: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条款号:附件第37项;条款内容: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条款号:第36项;条款内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法律法规名称: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依据文号:公治〔2017〕529号;条款号:第2条;条款内容:第2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九条;条款内容: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五十条;条款内容: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2: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2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条款内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55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2:法律法规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55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3:法律法规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55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44号;条款号:第四十九条;条款内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条;条款内容: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九条;条款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4: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11月25日公布;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户口迁移审批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2:法律法规名称:《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4、送达责任:送达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书。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3 行政许可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条款号:附件第42项;条款内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部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修订;条款号:第十五条;条款内容:《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18号;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公安部令第8号;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18号;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据文号: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予以修订;条款号:第二十条;条款内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2:法律法规名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05号);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法律法规名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05号;条款号:第十二条;条款内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受理责任: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七)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八)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许可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根据2018年9月18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条;条款内容: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行政许可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根据2018年9月18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条;条款内容: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行政许可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条款内容: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3: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第十四条;条款内容: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对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出入境窗口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对当场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将需解决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逐级请示报告,意见明确后负责答复申请人。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有管辖权限的部门或做好解释说明,严禁对申请人冷漠敷衍、告知不清、告知错误、推诿扯皮等行为。 对违反出入境窗口工作服务制度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投诉举报的线索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应认真核查处理,经查实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全省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调离出入境管理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9 行政许可 前往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2: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3: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对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出入境窗口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对当场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将需解决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逐级请示报告,意见明确后负责答复申请人。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有管辖权限的部门或做好解释说明,严禁对申请人冷漠敷衍、告知不清、告知错误、推诿扯皮等行为。 对违反出入境窗口工作服务制度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投诉举报的线索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应认真核查处理,经查实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全省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调离出入境管理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0 行政许可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3: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对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出入境窗口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对当场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将需解决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逐级请示报告,意见明确后负责答复申请人。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有管辖权限的部门或做好解释说明,严禁对申请人冷漠敷衍、告知不清、告知错误、推诿扯皮等行为。 对违反出入境窗口工作服务制度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投诉举报的线索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应认真核查处理,经查实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全省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调离出入境管理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1 行政许可 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3: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对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出入境窗口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对当场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将需解决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逐级请示报告,意见明确后负责答复申请人。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有管辖权限的部门或做好解释说明,严禁对申请人冷漠敷衍、告知不清、告知错误、推诿扯皮等行为。 对违反出入境窗口工作服务制度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投诉举报的线索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应认真核查处理,经查实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全省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调离出入境管理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2 行政许可 往来港澳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2: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3: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对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出入境窗口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对当场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将需解决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逐级请示报告,意见明确后负责答复申请人。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有管辖权限的部门或做好解释说明,严禁对申请人冷漠敷衍、告知不清、告知错误、推诿扯皮等行为。 对违反出入境窗口工作服务制度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投诉举报的线索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应认真核查处理,经查实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全省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调离出入境管理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3 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首次申请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五条;条款内容: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对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出入境窗口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对当场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将需解决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逐级请示报告,意见明确后负责答复申请人。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有管辖权限的部门或做好解释说明,严禁对申请人冷漠敷衍、告知不清、告知错误、推诿扯皮等行为。 对违反出入境窗口工作服务制度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投诉举报的线索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应认真核查处理,经查实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全省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调离出入境管理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4 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换发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五条;条款内容: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对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出入境窗口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对当场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将需解决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逐级请示报告,意见明确后负责答复申请人。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有管辖权限的部门或做好解释说明,严禁对申请人冷漠敷衍、告知不清、告知错误、推诿扯皮等行为。 对违反出入境窗口工作服务制度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投诉举报的线索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应认真核查处理,经查实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全省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调离出入境管理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5 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补发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五条;条款内容: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对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出入境窗口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对当场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将需解决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逐级请示报告,意见明确后负责答复申请人。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有管辖权限的部门或做好解释说明,严禁对申请人冷漠敷衍、告知不清、告知错误、推诿扯皮等行为。 对违反出入境窗口工作服务制度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投诉举报的线索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应认真核查处理,经查实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全省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调离出入境管理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6 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五条;条款内容: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对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出入境窗口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对当场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将需解决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逐级请示报告,意见明确后负责答复申请人。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有管辖权限的部门或做好解释说明,严禁对申请人冷漠敷衍、告知不清、告知错误、推诿扯皮等行为。 对违反出入境窗口工作服务制度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投诉举报的线索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应认真核查处理,经查实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全省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调离出入境管理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7 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加注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五条;条款内容: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对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出入境窗口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对当场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将需解决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逐级请示报告,意见明确后负责答复申请人。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有管辖权限的部门或做好解释说明,严禁对申请人冷漠敷衍、告知不清、告知错误、推诿扯皮等行为。 对违反出入境窗口工作服务制度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投诉举报的线索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应认真核查处理,经查实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全省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调离出入境管理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0 行政处罚 对建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成安县公安局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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