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成安县卫生健康局(共241项)

    权责类型: 权责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1:法律法规名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 第386号;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故意拖延审批、刁难申请人的; 6、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故意拖延审批、刁难申请人的; 6、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处理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2003年5月27日省政府令第2号)第二十七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控制措施范围的; 5.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控制措施范围的; 5.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强制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采取控制措施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控制措施范围的; 5.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强制 对非法采血、出售血液、组织卖血、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提供脐带血的予以取缔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卫生部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1999〕第247号)第三十二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控制措施范围的; 5.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强制 在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修正)第五十五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控制措施范围的; 5.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7 行政强制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六十五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控制措施范围的; 5.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六十五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控制措施范围的; 5.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9 行政强制 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控制措施范围的; 5.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63号,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规定时限审核受理材料,必要时实地考察、现场取样抽检,依法撰写审查结论。3.决定责任。根据受理材料和审查结论进行合议,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4.网上公示。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公示。5.送达。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6.制证。对许可的事项打印、发放许可证正本、副本。7.存档办结。对办理终结的事项按档案管理履行办结、归档手续。8.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征收; 2.违反规定设立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 4.违反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征收款; 5.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 6.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情形。
    11 行政给付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3、审批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批准书面说明。 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行政检查 对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的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公布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第(二)项 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13 行政检查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平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4 行政检查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2009年2月16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5 行政检查 对医疗气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2000年7月10日发布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6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4月24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7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年6月7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8 行政检查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9 行政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修改)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0 行政检查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采集、运输、储存等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1 行政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24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3日修改,自2016年4月23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2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修改,2016年1月19日发布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3 行政检查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公布,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4 行政检查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5 行政检查 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2013年11月29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6 行政检查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2月19日发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7.执行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7 行政检查 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6号令,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0年11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三款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8 行政检查 对血站、临床供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4号令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9 行政检查 对单采血浆站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1996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08年1月4日公布,2008年3月1日起施;2016年1月19日修订后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0 行政检查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2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1 行政检查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2006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2 行政检查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颁布日期:2003年5月12日)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三)公共场所的消毒;(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 防护用品的质量;(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3 行政检查 对医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局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4 行政检查 对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情况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5 行政检查 对戒毒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2008年6月1日施行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6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3月9日颁布,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2018年5月24日发布)四、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7 行政检查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5号,自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8 行政检查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2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9 行政确认 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1、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持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2004年5月13日起实施),2、《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2005年4月30日实施) 1.受理: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在户口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成所需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初审: 村(社区)工作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籍地、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公示。 3.复审:乡(镇)将村(社区)递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对有关材料进行归集,对有异议的进行进一步核对并公示。 4.终审: 区卫生健康局将汇总材料进行终审,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并对经审核、公示后确认的人员进行信息录入和上报。 5.发放扶助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确认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2007年8月31日起实施);2.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2008年9月3日起实施) 1.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提交特别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2.村应当自收到特别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报乡(镇)。3.乡(镇)自收到村报送的全部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区卫生健康局。4.区卫生健康局将汇总材料进行终审,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并对经审核、公示后确认的人员进行信息录入和上报。5.发放扶助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奖励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起始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受理的项目,在区卫计局网站进行受理项目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评审组评审(受理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入评审阶段相关专家依照标准进行评审。入选项目、人员名单均须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区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行政奖励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起始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受理的项目,在区卫计局网站进行受理项目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评审组评审(受理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入评审阶段相关专家依照标准进行评审。入选项目、人员名单均须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区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行政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起始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受理的项目,在区卫计局网站进行受理项目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评审组评审(受理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入评审阶段相关专家依照标准进行评审。入选项目、人员名单均须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区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其他 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们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7.执行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控制措施范围的; 5.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其他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省人大常委会第7号公告,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29日修订); 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省政府令第5号,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冀卫办〔2019〕8号) 2016年1月1日(不含)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规定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未领取的,也可以申请补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对象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办理通过的; 3、在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其他 生育登记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第7号公告,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29日修订) 2.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5号) 育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适用生育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 登记: 1.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 (含收养)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夫妻双方已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 (含收养),但有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按夫妻现存子女数计算,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 4. 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有一个子女 (含收养),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5.其他符合生育登记条件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对象不予办理生育登记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办理生育登记的; 3、在办理生育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办理生育登记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其他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规范性文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1.3.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虚假证明材料给予相应处理。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辽宁省免疫接种门诊资格证书(点)》、《辽宁省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书》,送达申请人或联络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控制措施范围的; 5.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其他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审核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11月卫生部令第52号)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进行审核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11月卫生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 行政强制 封闭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控制措施范围的; 5.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强制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控制措施范围的; 5.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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