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成安县民政局(共29项)

    权责类型: 权责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成安县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3号;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3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口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处分的。由任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派或者变相推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3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4 行政给付 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 成安县民政局 【规章】《年度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救助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审批责任:严格把关资料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签发同意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及时给予资助。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程序。 4.给付责任:送达财务室实行发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5 行政给付 特殊救济对象 补助金给付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 二、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七、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生活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批复(民发[1980]第28号) 凡是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职工,退职后才发现有矽肺病的,经原单位证明,确系较长时间从事有致矽肺病可能的工种,经省矽肺诊断中心小组检查鉴定确有一期矽肺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经地、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可以发给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6 行政给付 老年人福利补贴 成安县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规范性文件】《崇左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崇政发〔2006〕2号)一、90-99岁老龄老年人每人每月高龄补贴不低于1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各地根据实质财力可以适当调整。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7 行政给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第二款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8 行政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成安县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修订)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二、(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 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9 行政给付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依据文号:发改价格规〔2017〕1835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一次性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决定。 8、送达责任:准予发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10 行政给付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 成安县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修订)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二、(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 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11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成安县民政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一次性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决定。 9、送达责任:准予发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12 行政给付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 成安县民政局 【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条款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按标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五)制定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补贴的政策; (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残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 1、受理阶段责任:责任由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出面申请。符合条件提供的材料:《经济困难高龄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本人户口本、有效身份证、低保证、社保卡(邮政卡)复印件、彩色一寸相片。村委会接到申请并初审后,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委会公告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核实意见,报乡(镇)审核。乡(镇)对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1.受理责任:受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检查 殡葬设施检查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检查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检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1.受理责任:受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确认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成安县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发送达收养登记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设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设置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或者不存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决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核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婚姻 成安县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二章第四条。 【法规】1.《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章第四条;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七章第六十二条。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或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3.审批责任:严格把关资料审核,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发放婚姻登记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设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设置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或者不存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决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核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确认 行政区划变更、更名、命名与驻地迁移的审批报批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 全文。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地名提出命名、更名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变更后的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在工作中产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确认 乡镇驻地、区级开发区、街巷、居民区地名规划方案的审批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全文。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地名提出命名、更名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变更后的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在工作中产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22 行政确认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1.受理责任:受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第一款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受理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的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 社会福利机构筹办、开业、分立、合并或者解散 成安县民政局 【规章】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9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2.《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冀民[2001]67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受理福利机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福利机构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社会团体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 社会团体年检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收到社会团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3.决定责任:校验合格的,做出年审合格决定。 校验不合格,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期,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民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格。 4.送达责任:将加盖公章年检合格证书发放至申请人。 5.监管环节责任:校验后对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社会团体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3.决定责任:校验合格的,做出年审合格决定。 校验不合格,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期,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民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格。 4.送达责任:将加盖公章年检合格证书发放至申请人。 5.监管环节责任:校验后对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 养老机构备案 成安县民政局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据文号: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24号公布;条款号:第四十三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 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其他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公布,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修改,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条款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做好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其他 行政复议 成安县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文。 1.受理责任:申请人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行政复议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或已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的,不得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