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成安县水利局(共21项)

    权责类型: 权责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成安县水利局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3〕41号;条款号:附件2第17项;条款内容: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下放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九条;条款内容: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条款内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4、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2017年12月31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条款内容:申请河道采砂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后,属于本级审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备案。不属于本级审批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日提出初审意见。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备案。属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河系管理机构自收到设区的市审查意见之日起5日内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河系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于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式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有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批准后,向申请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告知同级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2、违反本规定审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3、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4、不按规定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的;5、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7、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8、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9、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成安县水利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697号令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五条;条款内容: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1、受理责任:接到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的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申请材料齐全的,水利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不予受理申请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受理确认后,由水务局主管科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及时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经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3、决定责任:主管科室将审查意见和审批材料报送水务局窗口签署审批决定意见。5、送达:做出决定后,由成安县水务局向申请人送出行政许可批件,包含送出信息并主动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2、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3、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4、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5、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成安县水利局 1:法律法规名称:《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七条;条款内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1、受理,收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办结: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复;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2、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3、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4、在库区内围垦的;5、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6、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7、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8、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成安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第五条、第五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成安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水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违反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成安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水利工程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违反防洪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成安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防洪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强制 限制、停止供水 成安县水利局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3号令)第二十一条用水单位和水利工程扬水设施设计排水范围内的受益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的,可以按月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多次催交无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和排水。 1.催告责任: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取水权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 行政强制 行洪障碍物清除 成安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六十五条 1.告知责任:对在河道、湖泊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告知其违法行为,下达清障通知书,告知其整改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设障单位或个人清除设障,恢复河道、湖泊行洪能力。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清障情况及行洪能力恢复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的强制措施 成安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1.催告责任: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取水权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 行政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成安县水利局 1:法律法规名称: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占压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1、确认行政征收对象、标准和额度→出示身份和征收标准以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下达缴费通知书→相对人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至指定财政帐户→开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5、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6、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给付 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给付 成安县水利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17日、2015年4月24日、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修正修正;条款号:第五十条;条款内容:第五十条 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依据文号: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条款号:第五十条;条款内容: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抗旱减灾投入。;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依据文号: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条;条款内容:第四十条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工程、水毁工程修复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重点用在抗洪抢险、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和防洪、防潮、排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管理、通信、水文测报以及生物防护等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建设和维护,并保证防洪建设资金、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2、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3、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给付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付 成安县水利局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办发〔2002〕45号;条款号:《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第(六)条第1项 前两款;条款内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第(六)条第1项 前两款 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2:法律法规名称:《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财农〔2011〕463号;条款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条款内容:第十二条第一款 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审批。;3:法律法规名称:《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依据文号:水财务〔2012〕102号;条款号:全文;条款内容:全文。;4:法律法规名称:《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财农〔2011〕463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对东部地区中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县,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根据巡察员日常巡查,主管填写保养计划,维护养护部门签收,根据养护计划准备材料、实施方案;实施维修、养护;维修养护完毕,验收合格,填写维修养护记录;归档储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2、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等。 3、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4、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和标准、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检查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检查 成安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 成安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2010年修订) 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确认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真伪确认 成安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条;条款内容: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六条;条款内容: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六十条;条款内容: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被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②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③不符合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④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由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在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确认后,由主管业务处室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长审定。 4、决定:主管处室将审批材料报送水利厅驻河北政务服务大厅首席代表签署审批决定意见。 5、送达:做出决定后,由河北政务服务大厅向申请人送出行政确认批件,包含送出信息并主动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4、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5、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6、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8、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确认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成安县水利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三条;条款内容: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收到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被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②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③不符合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④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由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在受理申请确认后,由主管业务处室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查勘现场并论证,听证,听取利害人、关系人意见等,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长审定。 4、决定:主管处室将审批材料报送水利厅驻河北政务服务大厅首席代表签署审批决定意见。 5、送达:做出决定后,由河北政务服务大厅向申请人送出行政确认批件,包含送出信息并主动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2、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3、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4、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5、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裁决 水事纠纷裁决 成安县水利局 1: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条款内容: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2、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3、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4、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5、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裁决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成安县水利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7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条款内容: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2、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3、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4、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5、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6、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7、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8、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其他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成安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1、第十五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第十五条?1.工程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2.工程竣工验收: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 2、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3、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1、专项验收责任: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2、 阶段验收责任: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竣工验收责任: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null
    21 其他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 成安县水利局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条款内容: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1、受理责任: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备案责任:对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备案标准要求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而予以备案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的; 4、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