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成安县水利局(共10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强制 | 限制、停止供水 | 成安县水利局 |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3号令)第二十一条用水单位和水利工程扬水设施设计排水范围内的受益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的,可以按月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多次催交无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和排水。 | 1.催告责任: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取水权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 | 行政强制 | 行洪障碍物清除 | 成安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六十五条 | 1.告知责任:对在河道、湖泊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告知其违法行为,下达清障通知书,告知其整改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设障单位或个人清除设障,恢复河道、湖泊行洪能力。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清障情况及行洪能力恢复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3 | 行政强制 | 行政处罚的强制措施 | 成安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1.催告责任: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取水权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4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成安县水利局 | 1:法律法规名称: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占压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1、确认行政征收对象、标准和额度→出示身份和征收标准以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下达缴费通知书→相对人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至指定财政帐户→开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5、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6、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裁决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 成安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20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2、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3、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4、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5、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6、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7、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8、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裁决 | 水事纠纷裁决 | 成安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2、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3、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4、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5、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检查 | 成安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 | 成安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2010年修订)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其他 | 供水用户报装 | 成安县水利局 | 《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9〕43号)第十八条 | 1、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2、公示责任:完成备案工作之日起341个工作日内在省局官网公布备案的国产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 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10 | 其他 | 水利水电技术推广查询 | 成安县水利局 |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11年2月24日发布)第六条 | 1、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2、公示责任:完成备案工作之日起364个工作日内在省局官网公布备案的国产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 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