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445项)

    权责类型: 权责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计量标 准器具 核准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05.1.14施行,2020.10.23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委托考评单位进行现场考评;对考评材料进行审批。 3、决定责任;确认考核合格的,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合格的,制发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在省局网站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不予 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计量器 具型式 批准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订)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4号,2005.8.1实施)第五条第一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 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合格的,拟定型式批准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拟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不予许可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不予 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承担国 家法定 计量检 定机构 任务授 权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监局令第15号,2001.1.21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1989.11.6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主持考核或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3、决定责任;考核合格的,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合格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不予许可的向发送不予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任务授权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2000.1.1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吊销营业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吊销营业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 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2000.1.1施行)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 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2000.1.1施行)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伪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 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 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2000.1.1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 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 下的罚款;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 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1997.8.1施行,2006.8.27第一次订)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合伙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合伙企业予以登 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 中标明“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或者 “有限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1997.8.1施行,2006.8.27第一次修订)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 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 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 伙”字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合伙企业予以登 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 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 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 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1997.8.1施行,2006.8.27第一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 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 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 三人造成的损失。” 1、立案责任:发现对合伙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 伙业务和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合伙企业予以登 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 业务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2013.10.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 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 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 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 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 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 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 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 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 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 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 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 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 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 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司予以登记,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 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 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 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五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 货币财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 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司予以登记,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 出资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 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司予以登记,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 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 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 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 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 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 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 公司财产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 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 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 者公告债权人和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 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 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 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司予以登记,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 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 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 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 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 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 假材料的,或者因过失 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 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 大遗漏的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 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 销营业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 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 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 司名义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 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 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以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时,逾期未依法办理 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 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 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 号,1988.6.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处以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 的煤炭、石油焦的、生 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 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 的、生产、销售不符合 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 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 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 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 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 燃料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 号,1988.6.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 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 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 号,1988.6.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 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 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 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 道路移动机械。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 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 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 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 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 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 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告法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违法发布处方药广 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 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 的;发布声称全部或者 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 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广告的;发布烟草广告 的;利用广告推销禁止 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 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 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 务的;在针对未成年人 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 医疗、药品、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化妆品、 酒类、美容广告,以及 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 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 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 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 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 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 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 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 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布广告的;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 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发布烟草广告的;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 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 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 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 记证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广告法第五 十八条规定发布广告的 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 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 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 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 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 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 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 、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 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 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 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 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 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十 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 混淆的用语的;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 服务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 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 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 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及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 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 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 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 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 登记证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广告内容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八条、第十一条、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 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 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八条规定的;广告引证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 的;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 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 理、发布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 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 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 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 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 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 管理制度的;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 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 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广告法》第 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 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 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 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的。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 证明的;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的 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 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 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违反本法第四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 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 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 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 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 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 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 查的,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 查批准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 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 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 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 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广告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 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 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 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广告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 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号,1994.1.1施行,2013.10.25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 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 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 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 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 、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 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 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 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 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1、立案责任: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销售种畜禽有畜牧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 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006.7.1施行,2015.4.24第一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 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 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在销售种畜禽时,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 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 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 合格证明、家畜系谱 的,销售、收购国务院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 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 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 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006.7.1施行,2015.4.24第一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 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 、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 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 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 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 使用畜禽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没收伪造、变 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 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 禽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006.7.1施行,2015.4.24第一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处吊销营业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 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 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 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 活动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号, 1982.11.19施行,2017.11.4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 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 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 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 商业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 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 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 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 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文 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 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 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 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 活动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号, 1982.11.19施行,2017.11.4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 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 营活动的,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 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 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 标标识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1992.1.1施行,2015.4.24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 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 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1号, 1985.4.1施行,2020.10.17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 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 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假冒专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 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 商品未经注册在市场销 售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 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 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 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在市场销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 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 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 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 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 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 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将“驰名商标 ”字样用于商品、商品 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 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 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 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 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 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 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条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 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 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 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 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 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 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 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1、立案责任:发现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 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 商标代理秩序的;违返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专利代理机构有专利 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 定情形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1991.4.1施行,2018.9.6第一 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 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 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 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 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三)指派专利代 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四) 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 专利权无效;(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1、立案责任: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 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专利代理师有专利代 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情形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1991.4.1施行,2018.9.6第一 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 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 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 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五)泄露委托人的发 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1、立案责任:发现专利代理师未依照本条例进行备案;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同时在 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 专利案件进行代理;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 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 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 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 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1987.1.1施行,2015.4.24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 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 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 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 购、运输、携带国家或 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 号,1989.3.1施行,2018.10.26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 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 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 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 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 、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 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 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 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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