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成安县教育体育局(共15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注册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河北省教育厅文件 冀教师〔2018〕2号 | 组织全县在职教师定期注册 | 一、定期注册结果运用 (一)准予定期注册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 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 年。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三)不予注册者,原则上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二、定期注册罚则:(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二)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不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2.对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 |
2 | 行政给付 | 1.学前教育阶段免保教费项目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自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教财【2018】2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核准决定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给付 | 2.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教财【2017】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核准决定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给付 | 3.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总工会 共青团河北省委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教财【2018】39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核准决定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确认 | 教师教龄津贴的认定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认定决定后,书面告知;不予认定的,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认定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2、向认定个人收取费用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奖励 | 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按规定名额及时呈报。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奖励 | 对残疾人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4号) | 第四十六条 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务评聘、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为特殊教育教师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专门机会。 |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4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
8 | 行政奖励 | 对在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及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规章教育部令第13号第十七条 | " 1.公告(含通知)责任:告知评比的对象、方式、内容和标准。 2.申报责任:收集整理相关个人材料,按规定名额及时呈报。 3.评审或核定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评审意见; 4.决定责任:经集体审议,作出给予奖励的决定; 5.发放责任:制定相关法律文书或文件,规定时间发放或送达当事人,公布办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2.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3.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4.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奖励 | 省师特级教师、德标兵、骨干教师,市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优秀特岗教师、师德楷模、师德标兵、最美教师、优秀班主任、十佳班主任评选奖励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按规定名额及时呈报。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其他 | 义务教育(含特教)转学办理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 |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相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表3,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并持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根据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准确转入学生的学籍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上传《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和1-2项关键证明材料,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除因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转出学校应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跨省转学流程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教基一司函〔2013〕68号)执行。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二十八条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 强化督查问责。市教育局将采取抽查与举报核实相结合的 办法,开展学籍专项督查,利用逐生核实、资料比对等方式,进 行过程性督导检查。对中小学在校生无学籍情况、违规招生、违 规转学造成的无学籍和人籍不一致等问题,要严查重处。对于查 实的违规问题,既要追究学校的主体责任,也要追究相关教育行 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以严格的管理、严肃的追责维护规范有 序的学籍管理秩序,促进全市教育健康持续发 | |
11 | 其他 | 义务段教育(含特教)入学与注册办理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 第六条 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小学、初中招生范围(片区)、招生计划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并报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直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也可以委托直属学校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这些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按计划招生。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八条 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接续或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接续学前学籍信息,并建立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针对无学前学籍信息的学生,学校需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为其新建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新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见附表1); (二)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生学籍主管副校长核办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签字确认; (三)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及照片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核办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则自动生成。 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 第九条 学校应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在校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相关印证材料等。 第十条 小学、初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疑似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学校应为其建立、接管学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获得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使其获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 国际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小学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注册。初中招生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后进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按“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方式将招生结果导入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招生,并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小学班额限定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限定在50人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五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如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
12 | 其他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对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2.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3.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4.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 | 其他 | 市级“三好学生”表彰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关于在中学生中评选三好学生的试行办法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4、表彰阶段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其他 |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九条 | 由区教体局民教科牵头,党建办、教研室、仪器站、法规安全科、规划科、教育科、人事科、计财科等科室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分类评估。 | 年检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与责令整改、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 | |
15 | 其他 | 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 《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冀教基[2009]61 号;《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 | 1,由区教体局民教科牵头,党建办、教研室、仪器站、法规安全科、规划科、教育科、人事科、计财科等科室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初评。2,普惠性幼儿园由市局复评后进行分类评估 | 民办幼儿园通过评估确定:1,一类幼儿园2,二类幼儿园3,三类幼儿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