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共16项)

    权责类型: 权责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按规定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按规定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4 行政许可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5 行政许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6 行政许可 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按规定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确认 民族成份变更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号)第十一条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1)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委托下放
    8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七条 1、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2、公示责任:完成备案工作之日起438个工作日内在省局官网公布备案的国产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委托下放
    10 其他 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8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七条 1、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2、公示责任:完成备案工作之日起439个工作日内在省局官网公布备案的国产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1 其他 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7号)第九条 1、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2、公示责任:完成备案工作之日起440个工作日内在省局官网公布备案的国产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委托下放
    12 其他 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7号)第九条 1、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2、公示责任:完成备案工作之日起441个工作日内在省局官网公布备案的国产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委托下放
    13 其他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根据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2.《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1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公布)第十四条;3.《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1、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2、公示责任:完成备案工作之日起454个工作日内在省局官网公布备案的国产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4 其他 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三十七条;2.《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1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6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1、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2、公示责任:完成备案工作之日起455个工作日内在省局官网公布备案的国产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委托下放
    15 其他 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三十七条;2.《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1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1、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2、公示责任:完成备案工作之日起456个工作日内在省局官网公布备案的国产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6 其他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三十七条;2.《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1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6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1、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2、公示责任:完成备案工作之日起457个工作日内在省局官网公布备案的国产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委托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