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成安县审计局(共4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调查责任: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采取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需要厅党组会议审定的事项,上会研究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处罚 | 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成安县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调查责任: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采取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需要厅党组会议审定的事项,上会研究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强制 | 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 成安县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二条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有效,不影响审计实施的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采取封存措施。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3.封存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审计组报请审计厅主要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当场予以封存(随后补制封存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银行存款。4.送达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持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实施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双方核对签名或盖章。5.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措施,给国家利益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损毁的外,擅自启封的。4.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料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5.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产被转移、隐匿、损毁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强制 |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 | 成安县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3.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4.事后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