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行政强制(共96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强制 | 关闭“五小”企业 | 成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1999)1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贸委(2002)32号令 |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3.《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1.【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同5 7.同5 8.【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9.《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行政强制 | 扣押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3 | 行政强制 | 扣留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4 | 行政强制 | 查封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5 | 行政强制 | 先行登记保存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6 | 行政强制 | 抽样取证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7 | 行政强制 | 保护性约束措施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8 | 行政强制 | 继续盘问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9 | 行政强制 | 强制传唤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10 | 行政强制 | 强制检测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11 | 行政强制 | 拘留审查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12 | 行政强制 | 限制活动范围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13 | 行政强制 | 拍卖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14 | 行政强制 | 变卖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15 | 行政强制 | 排除妨碍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16 | 行政强制 | 恢复原状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17 | 行政强制 | 代履行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18 | 行政强制 |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实行强制执行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19 | 行政强制 | 其它强制性教育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20 | 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 | 成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 1.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责任: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21 | 行政强制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强制 |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森林法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22 | 行政强制 |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强制 |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第四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森林法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23 | 行政强制 | 建设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停止施工通知书后,未立即停止施工的强制措施 |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森林法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24 | 行政强制 |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1.催告责任: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制作《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公告责任: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行政强制 |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 | 1.催告责任: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制作《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公告责任: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 | 行政强制 |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驶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 | 行政强制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 | 行政强制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1.催告责任: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制作《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立即清理道路、航道等的遗洒物、障碍物、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 | 行政强制 |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1.催告责任: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制作《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公告责任: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行政强制 | 扣留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车辆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 | 行政强制 |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 | 行政强制 | 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3 | 行政强制 | 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行政强制 |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行政强制 | 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强制卸货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行政强制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行政强制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旅客的超载运输的(强制卸载) |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法扩大扣押范围的; 4.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暂扣车辆的; 5.在暂扣的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暂扣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扣押财物; 7.利用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利益的; 8.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9.在采取暂扣措施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8 | 行政强制 | 限制、停止供水 | 成安县水利局 |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3号令)第二十一条用水单位和水利工程扬水设施设计排水范围内的受益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的,可以按月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多次催交无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和排水。 | 1.催告责任: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取水权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39 | 行政强制 | 行洪障碍物清除 | 成安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六十五条 | 1.告知责任:对在河道、湖泊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告知其违法行为,下达清障通知书,告知其整改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设障单位或个人清除设障,恢复河道、湖泊行洪能力。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清障情况及行洪能力恢复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40 | 行政强制 | 行政处罚的强制措施 | 成安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1.催告责任: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取水权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41 | 行政强制 |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2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3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4 | 行政强制 |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 |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5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 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6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7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8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1、《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 |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9 | 行政强制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0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